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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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一 般 是 指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或 者 其 他 食 源 性疾 患 事 故 和 重 大 食 品 污 染 事 故 。 为 了 增 强 炊 管 人 员 的 食 品 卫 生与 法 律 意 识 , 强 化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 预 防 食 物 中 毒 和 食 品 污染 事 故 的 发 生 , 维 护 顾 客 身 体 健 康 , 以 及 此 类 突 发 事 件 发 生后 , 能 有 效 地 采 了 取 紧 急 措 施 并 迅 速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 最 大 限 度减 少 危 害 程 度 和

2、降 低 损 失 , 确 保 本 店 全 体 客 人 以 及 员 工 的身 体 健 康 , 结 合 本 本 店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饮 食 服 务 公 司 食 品卫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及 处 理 预 案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一 、 成 立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及 处 理 领 导 小 组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对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应 常 抓 不懈 , 建 立 领 导 机 构 ,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预 防 及 应 急 处 理 准 备 , 组 建饮 食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及 处

3、理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陈 春 桃成 员 : 陈 有 明 、 高 金 连二 、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积 极 预 防春 桃 鱼 店 坚 持 “规 范 管 理 , 科 学 配 餐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主 ”的 工 作 方 针 , 重 视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的 防 控 工 作 , 做 到 食 品 卫生 安 全 无 小 事 , 始 终 把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放 在 第 一 位 , 切 实 加 强 食品 卫 生 安 全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 制 定 加 强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的 保 障 措施 , 做 到 防 患 于 未 然 。( 一 )

4、 大 力 宣 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 及食 品 卫 生 “五 四 ”制 等 有 关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 搞 好 食 品 卫 生知 识 的 宣 传 工 作 , 提 高 全 本 店 服 务 员 卫 生 法 制 意 识 及 自 我 保护 能 力 。( 二 )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设 立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和 组 织 机 构 , 组 织 炊 管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并督 促 落 实 。( 三 ) 后 厨 、 餐 厅 设 备 与 环 境 卫 生 要 求1、 保 持 后 厨 、 餐

5、厅 环 境 整 洁 , 确 保 后 厨 、 餐 厅 无 积 水 、无 油 垢 , 无 杂 物 、 无 卫 生 死 角 ; 及 时 清 运 垃 圾 , 严 禁 食 堂 、 餐厅 存 放 生 活 垃 圾 和 杂 物 。2、 后 厨 、 餐 厅 的 设 施 设 备 布 置 应 当 合 理 , 设 立 相 对 独 立的 食 品 原 料 存 放 间 、 食 品 卫 生 加 工 操 作 间 、 食 品 出 售 场 所 及 进餐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照 明 、 通 风 、 排 烟 装 置 和 有 效 的 防 蝇 、 防尘 、 防 鼠 设 施 , 以 及 污 水 排 放 和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6、 存 放 废 物 的 设 施和 设 备 。3、 制 售 冷 荤 、 面 点 必 须 设 独 立 的 卤 菜 间 、 面 点 加 工 间 ,加 工 制 作 程 序 严 格 做 到 “六 专 ”, 即 专 用 操 作 间 、 专 人 制 作 、专 用 不 锈 钢 工 具 容 器 、 专 用 冷 藏 设 施 、 专 用 消 毒 设 施 、 专 用 洗手 设 施 。4、 餐 具 用 具 所 使 用 的 洗 涤 、 消 毒 剂 必 须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或要 求 , 洗 涤 、 消 毒 剂 设 立 固 定 的 存 放 场 所 ,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分 类标 记 。5、 未 经 消 毒 的 餐

7、 具 ( 用 具 ) 不 得 使 用 , 禁 止 重 复 使 用 一次 性 使 用 的 餐 饮 具 。6、 执 行 食 品 卫 生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餐 具 严 格 做 到 “一 清 、二 洗 、 三 刷 、 四 消 毒 、 五 保 洁 ”, 所 有 餐 具 ( 用 具 ) 当 餐 消毒 , 做 到 “一 用 一 消 毒 ”, 消 毒 后 的 餐 具 ( 用 具 ) 分 类 存 放保 洁 柜 , 已 消 毒 和 未 消 毒 的 餐 具 ( 用 具 ) 应 分 开 存 放 , 并 在 餐具 ( 用 具 ) 贮 存 柜 上 设 明 显 标 记 , 餐 具 ( 用 具 ) 保 洁 柜 应

8、当 定期 清 洗 、 保 持 洁 净 。7、 后 厨 进 餐 场 所 设 置 供 用 餐 者 洗 手 、 的 自 来 水 装 置 。8、 保 持 后 厨 、 餐 厅 内 环 境 整 洁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消 除 老鼠 、 蟑 螂 、 苍 蝇 和 其 他 有 害 昆 虫 及 孳 生 条 件 。( 四 ) 餐 饮 物 资 采 购 、 验 收 、 运 输 、 贮 存 的 卫 生 要 求1、 严 把 餐 饮 物 资 采 购 关 , 物 资 采 购 员 必 须 到 持 有 卫 生 许可 证 的 经 营 单 位 采 购 伙 食 物 资 , 应 相 对 固 定 食 品 采 购 的 场 所 ,实

9、 行 定 点 、 定 人 、 定 品 种 、 定 品 牌 采 购 , 以 保 证 其 质 量 , 并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索 证 , 执 行 伙 食 物 资 索 证 制 度 , 主 要 索 取产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卫 生 许 可 证 、 产 品 检 验 合 格 证 、 产 品 销 售 人员 健 康 证 等 相 关 资 质 证 件 。2、 禁 止 采 购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 生 虫 、 污 秽 不洁 、 混 有 异 物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 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或 被 有毒 、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

10、可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有 害 的 食 品 ; 禁 止 采 购 未经 兽 医 卫 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及 其 制 品 ; 禁 止 采 购 超过 保 质 期 限 或 不 符 合 食 品 标 签 规 定 的 定 型 包 装 食 品 , 以 及 其 他不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食 品 。3、 严 格 执 行 伙 食 物 资 验 收 制 度 , 不 收 腐 烂 变 质 的 原 料 ,不 收 “三 无 ”物 资 ( 即 无 生 产 日 期 、 无 保 质 期 、 无 生 产 厂 家 ) ;不 收 证 件 不 全 的 物 资 ( 即 无 产 品

11、 经 营 许 可 证 、 卫 生 许 可 证 、 产品 合 格 证 等 相 关 资 质 证 件 ) 。4、 伙 食 物 资 及 食 品 的 运 输 工 具 、 盛 装 容 器 做 到 专 用 , 并经 常 清 洗 消 毒 , 定 专 人 负 责 , 保 持 卫 生 。5、 设 立 独 立 的 食 品 贮 存 场 所 、 设 施 和 设 备 , 保 持 食 品 贮存 场 所 清 洁 卫 生 , 应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 灭 蝇 、 灭 鼠 等 设 备 设 施 。6、 食 品 贮 存 应 分 类 、 分 架 、 隔 墙 、 离 地 存 放 , 定 期 检 查 、及 时 处 理 变 质 或 超

12、 过 保 质 期 限 的 食 品 、 原 料 。 保 存 食 品 的 设 备( 如 冷 库 、 冰 箱 ) 必 须 贴 有 明 显 标 志 , 将 生 食 品 、 熟 食 品 分 开存 放 ,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7、 食 品 贮 存 场 所 禁 止 存 放 有 毒 、 有 害 物 品 、 易 挥 发 物 品及 个 人 生 活 物 品 。( 五 ) 食 品 粗 加 工 、 精 加 工 及 销 售 的 卫 生 要 求1、 用 于 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加 工 的 刀 、 墩 、 板 、 桶 、 盆 、筐 、 抹 布 以 及 其 他 工 具 、 用 具 、 容 器 必 须 标

13、志 明 显 , 做 到 分 开使 用 、 分 开 存 放 、 一 用 一 洗 , 保 持 清 洁 。2、 动 物 性 食 品 与 植 物 性 食 品 严 格 做 到 分 开 清 洗 , 分 开 切配 , 分 开 加 工 ; 加 工 场 所 按 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的 顺 序 加 工 制作 , 并 实 行 分 开 存 放 , 以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 加 工 食 品 必 须 做 到 熟透 , 需 要 熟 制 加 工 的 大 块 食 品 , 其 中 心 温 度 不 低 于 70 摄氏 度 ( 70C) 。3、 食 品 在 烹 饪 后 至 出 售 前 一 般 不 超 过 2 小

14、 时 , 若 超 过2 个 小 时 应 当 在 高 于 60C 或 低 于 10C 的 条 件 下 存 放 。4、 食 堂 剩 余 食 品 必 须 冷 藏 , 冷 藏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4 小时 , 在 确 认 没 有 变 质 的 情 况 下 , 必 须 高 温 彻 底 加 热 后 , 方 可 继续 出 售 。( 六 ) 后 厨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要 求1、 后 厨 从 业 人 员 ( 后 厨 厨 师 、 餐 厅 服 务 员 、 物 资 采 购员 、 仓 库 保 管 员 、 食 品 操 作 员 等 ) 每 年 必 须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均 需 持 健 康 证 、

15、培 训 合 格 证 上 岗 。 凡 患 有 痢 疾 、 伤 寒 、 病 毒 性肝 炎 等 消 化 疾 病 ( 包 括 病 原 携 带 者 ) 、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 化 脓 性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以 及 其 他 有 碍 食 品 卫 生 疾 病 的 , 不 得 从 事 接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2、 后 厨 从 业 人 员 在 出 现 咳 嗽 、 腹 泻 、 发 热 、 呕 吐 等 病 症时 , 应 立 即 脱 离 工 作 岗 位 , 待 查 明 病 因 , 排 除 有 碍 食 品 卫 生 的病 症 或 治 愈 后 , 方 可 重 新 上 岗 , 否 则 调

16、 离 本 工 作 岗 位 。3、 后 厨 从 业 人 员 应 养 成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 习 惯 , 个 人 卫 生做 到 “四 勤 ”( 即 勤 剪 指 甲 ; 勤 洗 澡 、 洗 手 ; 勤 洗 衣 服 、 被 褥 ;勤 换 工 作 服 ) 。 上 岗 前 、 处 理 食 品 原 料 后 、 便 后 用 肥 皂 及 流 动清 水 洗 手 ;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之 前 应 洗 手 消 毒 ; 穿 戴 清 洁 的 工作 衣 、 帽 并 把 头 发 置 于 帽 内 ; 不 留 长 指 甲 、 涂 指 甲 油 、 戴 戒 指加 工 食 品 ; 不 得 在 食 品 加 工 和

17、销 售 场 所 内 吸 咽 。( 七 ) 加 强 后 厨 、 餐 厅 等 单 位 的 安 全 保 卫1、 后 厨 建 立 严 格 的 安 全 保 卫 生 措 施 , 严 禁 非 食 堂 工 作 人员 进 入 食 堂 食 品 加 工 操 作 间 ( 如 红 案 、 白 案 操 作 间 、 切 配 间 、蒸 饭 间 及 粗 加 、 精 加 工 间 ) 和 食 品 原 料 存 放 间 ( 如 仓 库 、 冷 库 、物 资 加 工 场 所 ) 等 后 厨 的 重 要 部 位 , 落 实 免 费 汤 等 免 费 品 种 的保 护 措 施 , 谨 防 投 毒 事 件 的 发 生 , 确 保 学 生 用 餐

18、 的 卫 生 与 安 全 。2、 落 实 安 全 值 班 措 施 , 坚 持 重 点 单 位 、 重 点 部 位 二 十 四小 时 值 班 制 度 , 确 保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 八 ) 检 查 与 监 督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食 品 卫 生 与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及 人 员 , 经 常深 入 食 堂 一 线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 重 点 对 食 堂 采 购 、 贮存 、 加 工 、 销 售 中 容 易 造 成 食 物 中 毒 或 其 它 食 源 性 疾 患 、 重 大食 品 污 染 事 故 的 重 要 环 节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 并

19、 作 好 检 查 记 录 。三 、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切 实 加 强 领 导 , 完 善 制 度 ,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准 备 。建 立 食 物 中 毒 或 者 其 它 食 源 性 疾 患 和 重 大 食 品 污 染 事 故 等 突 发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 一 旦 发 生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疑 似 突 发事 件 后 , 应 采 取 下 列 紧 急 措 施 :( 一 ) 启 动 饮 食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预 防 及 处 理 的 组 织 机 构1、 一 旦 出 现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

20、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预 防及 应 急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立 即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 落 实 各 项 工 作 的 责 任人 , 进 行 明 确 分 工 。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总 指 导 、 总 协 调 负 责 人 : 陈春 桃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校 区 负 责 人 : 陈 有 明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及 时 报 告 、 信 息 及 时 反 馈 负责 人 : 高 金 连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具 体 落 实 、 执 行 应 急 处 理 措施 负 责 人 :

21、高 金 连2、 建 立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值 班 制 度 , 设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或投 拆 电 话 ; 尤 其 在 多 发 季 节 , 节 假 日 期 间 , 要 重 点 落 实 , 以 保证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迅 速 报 告 和 及 时 处 理 。( 二 ) 立 即 向 上 级 卫 生 、 行 政 机 关 报 告1、 发 生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后 ,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并 向 所 在 地 的 医 疗 单 位 、 上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拨 打 电 话120 向 当 地 医 院 求 援

22、 , 协 助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救 治 中 毒 或 疑似 中 毒 病 人 .2、 上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尚 未 到 达 之 前 , 应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并停 用 食 物 、 出 售 等 一 切 经 营 活 动 ; 保 留 造 成 食 物 中 毒 或 者 可 能导 致 食 物 中 毒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 工 具 、 设 备 和 现 场 , 便 于 卫 生局 工 作 人 员 展 开 调 查 、 取 证 和 分 析 。( 三 ) 配 合 卫 生 局 展 开 调 查1、 主 动 配 合 区 卫 生 局 进 行 调 查 , 按 要 求 如 实 提 供

23、有 关 材料 和 样 品 ; 落 实 卫 生 局 的 具 体 要 求 并 采 取 一 切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把 事 态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2、 配 合 区 卫 生 局 详 细 调 查 : 中 毒 发 生 时 间 、 地 点 、 中 毒人 数 ( 包 括 就 诊 人 数 、 住 院 人 数 、 危 重 病 人 及 死 亡 人 数 ) 、 中毒 发 展 趋 势 及 采 取 的 紧 急 措 施 ; 污 染 食 品 种 类 、 可 疑 污 染 物 、污 染 程 度 、 食 品 加 工 设 备 和 场 所 、 食 品 有 效 地 点 、 食 品 运 输 工具 及 车 辆 等 等

24、。3、 加 工 配 送 人 员 整 理 记 录 和 调 查 相 关 材 料 后 及 时 向 主 管卫 生 、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四 、 食 品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责 任 追 究建 立 食 品 卫 生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对 玩 忽 职 守 、 疏 于 管 理 、 麻痹 大 意 , 造 成 食 物 中 毒 或 其 它 食 源 性 疾 患 事 故 和 食 品 污 染 事 故发 生 的 责 任 人 , 以 及 对 隐 瞒 实 情 不 及 时 上 报 , 导 致 事 态 扩 大 的责 任 人 , 将 按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处 罚 。 对 造 成 重 大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或 者 其 它 食 源 性 疾 患 事 故 、 重大 食 品 污 染 事 故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相 应责 任 人 、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0 一 三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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