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限诉法规初探-中国法制史硕士论文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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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姓 名 韦文厦 专 业 法律史 研究方向 中国法制史 录取类别 非定向 入学时间 2014 年 指导教师 孙丽娟 学院名称 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 3 一、基本情况 姓 名 韦文厦 所在 学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律史 研究方向 中国法制史 年 级 2014 级 指导教师 孙丽娟 论文题目 明代限诉法规初探 二、选题意义与研究综述 1)说明选题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明代法制对于中国传统法制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元代的少数民族统治之下,传统法制经历了一次“断层”。明代法制恢复并重塑了中华法系的传统。它不仅吸收了以往各代(尤其是唐宋两代)法制的精华,

2、更进一步确立了新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立法技术,严密了法律规范,改革了司法制度。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卑 微,对民间的疾苦感同身受。因此,他特别重视立法活动,强调“重典治吏”。同时,为了防止立法的成果遭到破坏,他命令不准删改成法一字,使得明代的法典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另外,明代工商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民间兴起健讼之风。这两股力量共同导致了明代司法官员的词讼之累。成法不准修改一字,现实情况又是日新月异的。所以,也就只能对法律的适用采取变通的方式。立法上以例补律成为常态,司法上则常常回避法典的适用。这些都是以往各个朝代都未曾经历的情况。对于中华法系而言,明代法制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后的清代对其采取了全面的继

3、受。因此 ,研究明代法制是理解整个中华法系的关键所在。 相较于审判制度,明代的诉讼制度在成文法典层面的创新之处并不是很多。但是,面对新的司法实践问题,明代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还是形成了独特的品格。一方面,国家立法强调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另一方面,健讼的风气使得司法官员(尤其是州县司法官员)不得不努力地止讼息讼。明代的统治者也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情况。所以,才制定了“教唆词讼”条,规定里老调处做为部分案件的审前必经程序,并严禁越诉和诬告等等。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诉讼的提起。限诉规定与基层调解的结合,更体现了 明代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根本属性。明代的诉讼制度中还包含着保障起诉的法规。

4、例如,有关强制告发的规定。“欺隐田粮”条规定:遇有欺隐田粮,脱漏版籍;将田土挪换地段以改变等则等事,“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另外,明代有比较具体的司法责任制度,其中应受理而不受理的司法责任可以理解为一种保障起诉制度。例4 如,明会典卷一六三“赋役不均”规定:不受理百姓赴上司自下而上陈告赋役不均,杖八十。不过,从总体上看,明代的诉讼制度是以限制起诉为基调的,保障起诉的规定远远少于限制起诉的规定。因此,研究明代的限诉法规对于理解明 代的诉讼制度,进而理解明代的整个法制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学界对明代诉讼制度的研究热情并不高。专门化的研究可谓极少。对限诉法规的专门化研究更尚

5、属空白。因此,对明代的限诉法规进行专门化的研究,不仅能填补学术研究的空白,还能大大加深我们对明代法律的认识。精细化的研究更能极大地提升法律史研究的总体水平,使得研究更能接近科学化和定量化的理想状态。简而言之,研究明代的限诉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古代诉讼制度能反映出传统的诉讼观念,历史的延续性又使得传统的诉讼观念必然地 影响着现代的诉讼观念。明代健讼之风兴起,讼累成为当时司法官员(尤其是州县司法官员)的普遍困扰。因此,他们发展出了一系列的限诉措施,试图利用基层调处机制化解词讼之争。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得明代的司法观念将传统价值中的“无讼是求”表现得特别突出。完备的基层调解机制也

6、特别能体现古代的国家 社会关系。研究明代的限诉法规,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民间的司法观念和诉讼心理。对于健全和完善当代的诉讼制度以及基层调解制度,合理地约束诉权的行使,防止滥讼,更加高效地利用珍稀的司法资源以及加强人民的法治意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国 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 明代私家注律发达,对于明律的研究自然应当追溯至明代的律学著作。较为重要的有:彭应弼著刑书据会、雷梦麟著读律琐言、姚思仁著大明律附例注释、贡举著明律法全书、王樵著读律私笺以及王肯堂著大明律笺释等等。这些著作对于研究明代法律当然具有极高的价值,本文也将十分重视对于它们的参考和借鉴。但是,明代的私家注律多注

7、重字面含义的解释,又缺乏现代法学语境下的法学理论。所以,对于深入理解明代的诉讼制度而言,可资借鉴之处并不多。因此,参考借鉴的着重点还是现代的研究成果 。 对于明代的诉讼制度,学界的研究热情似乎并不高,研究成果也难以称得上丰硕。可能的原因在于明律有关诉讼制度的规定多继承自唐律,单就成文法典而言,创新之处并不多。目前,学界尚无针对明代诉讼制度的专著。不过,很多通史类的著作以及有关司法审判制度的专著等等,对于明代的诉讼制度都有不少相关的内容。这其中主要包括: 1、张晋藩、怀效锋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明); 2、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 3、张兆凯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5 4、那思陆著中国审判制度史;

8、 5、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6、尤韶华明代司法 初考; 7、杨一凡著明代立法研究; 8、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另外,不少以明代诉讼制度为专题的学位论文对限诉问题也有涉及,包括: 1、严曦著明代绅士与诉讼(博士); 2、杨亚平著明代里老解纷机制研究(硕士); 3、陈伟著明代越诉之禁与直诉研究(硕士)。期刊论文中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1、杜婉言著明代诉讼制度(载于中国史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2、卞莉著明代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载于历史研究 2000 年第 1 期); 3、曾维冰著明朝民事诉讼变革初探 以唐宋“务限” 为参照系(载于琼州学院学报 2007 年

9、第 4 期)。 以下对上述研究成果中比较具有参考价值的部分进行一番概述。 张晋藩、怀效锋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明)第六章第二节专门论述了明代的诉讼制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梳理大明律、大明令、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法律典章,参酌明史和明实录等历史文献,从整体上建构明代的诉讼法体系。书中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专题: 1、诉讼当事人; 2、起诉的方式; 3、起诉的强制措施; 4、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5、对越诉和诬告的惩处。其中,对本文比较具有参考价值的是诉 讼当事人、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以及对越诉和诬告的惩处。在李交发所著的中国诉讼法史中,关于起诉问题的讨论见于第二章。该书试图从总体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古代起

10、诉制度的特点。李交发认为,中国古代的起诉原则包括: 1、奖励告发,惩处不告; 2、限制起诉,反对诬告; 3、禁止匿名信告发。尤韶华著明代司法初考的第二编第一章专门论述了明代案件的起诉和受理问题,分为三部分: 1、乡诉讼; 2、告官; 3、越诉、诬告的处理。“乡诉讼”部分主要论及申明亭、教民榜文等内容;“告官”部分主要论及在外词讼的内容和原则、两京词讼和登闻鼓等内容 ;“越诉、诬告的处理”则梳理了明代关于越诉和诬告的法律规定,并同唐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研究。杨一凡著明代立法研究详叙了明代各种法律文献的版本及存世情况,梳理了明代各种形式的立法成果,并解释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其中,对本

11、文最有启发作用的是关于明代地方立法的研究。杨一凡认为,明代的地方立法可分为四种: 1、条约; 2、告示; 3、檄文; 4、详文。从书中对各种地方立法形式的描述来看,关于诉讼问题的规定主要存在于条约和告示之中。目前,存世的明代地方性法规主要集中收录在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文献 甲编以及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二册之中。 杨亚平的硕士论文明代里老解纷机制研究主要以教民榜文中的规定为主线,参考了许多实际的案例,详细介绍了明代里老调处机制的产生、发展和衰落的过程。文中重点论述了里老解纷机制的适用范围、提起方式以及与诉讼之间关系。杜婉言发表于中国史研究 1996 年第 2 期的明代诉讼

12、制度全面地6 归纳和总结了明代见于典章的诉讼法规,对这些法规做了简单的初步分类,将它们分为六大类,并对明代的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番点评。 上述研究成果之中最有价值的当属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 (明)、明代立法研究和明代诉讼制度。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明)为明代诉讼制度的研究搭建了基础性的理论平台,指明了明代诉讼制度研究所需考虑的问题。明代立法研究则为我们梳理了明代的法律渊源,并阐明了各种渊源之间的关系问题。此书中关于明代地方立法的论述尤为重要。以往的研究大都只涉及明代国家立法层面的诉讼制度,对于地方立法则几乎没有提及,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空白点。明代诉讼制度一文则整理出了几乎全部的国家性诉讼法规,为进一步

13、的研究提供了完备的国家立法层面的材料。但是,对于本文所确立的研究方向而言,上 述研究成果有着太多的不足之处。首先,研究的成果并不丰硕,研究的力度还有待加强。其次,上述研究成果研究对于范围的限定都比较宽松,导致很多具体问题都一笔带过。再次,如前所述,地方立法几乎没有引起学界的注意,研究存在很大的空白点。最后,以往的研究成果相互之存在着不少矛盾之处,尤其是对于起诉限制性规定的分类问题。(参见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概要和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 二、国外研究现状 事实上,国外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热情也不高。有限的成果又多是针对清代法制的研究,对于明代则鲜有论及,专门针对明 代诉讼制度的研究更是凤毛麟

14、角。目前,收集到的国外针对明代诉讼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1、 日 中岛乐章著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0 年版;2、 日 中岛乐章著从茗洲吴氏家记看明代的诉讼处理程序(载于周绍泉、赵华富主编: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3、 日 滨岛敦俊著明代之判牍(载于中国史研究 1996 年第 1 期。)。另外,仁井田陞所著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也有涉及明代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 中岛乐章的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 为中心一书,以徽州民间契约为主要材料,对明代的基层调处机制(主要是里老调处)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并进一步将里老调处与地方审判进

15、行了对比研究,试图全面再现明代徽州地区乡村社会法文化的发展变化。从茗洲吴氏家记看明代的诉讼处理程序一文则从“辅公荆山墓域记事”中所收的一系列审判文书出发,具体地考察发生在明代中叶徽州乡村社会的一起争讼的始末,并总结出明代审判的特点: 1、在明代的徽州,官司准理告诉状后,不一定命差役下乡,而是将帖文发给老人、里长等,由他们验勘、调查、调解; 2、在明初被颁行的教民榜文 )中,明朝规 定老人和里长、甲首等,一起办理里内一切“户婚、田土”等细事争讼。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并不能严格地被实施。明代之判牍一文梳理了明代判牍的存世情况,对于7 以判牍考证律条的研究而言,滨岛敦俊的研究很有参考价值。 从上述内容可

16、以看出,国外对于明代诉讼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日本学者的研究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其严谨的风格。上述成果,几乎每一句话都言之有据,鲜有“无源之水”。而且,日本学者对于材料的利用程度极高,对于同一则材料,各种可能的考察角度几乎都会得到尝试,确实做到了“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不过,本文的论题在于法律法 规,上述的研究视野过于微观,能直接作为参考之处有限,更多的价值可能在于拓展研究的视野。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及论文提纲 1.主要内容 工商业的发展和健讼之风的兴起,使得明代的立法者和司法官员对于息讼止争的需求比以往的各个朝代都要强烈。限诉法规并非始于明代,秦汉时期就已经具备了初步体系

17、化的限诉法规。但是,明代的限诉法规具有鲜明的特点,甚至比随后的清代都更加完备。因此,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明代的全国性限诉法规和地方性限诉法规进行一番整理。在整理归类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研究,总结出明代限诉法 规的特点,分析其背后的理据。一方面,要对比研究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异同;另一方面,还要将明代限诉法规与以往各朝代的限诉法规从整体上进行比较研究。由于明代的判例判牍存世远不如清代那样丰富而系统,因此,本文的着力点将放在法规条文之上。当然,判例判牍也会被给予适当地重视并作为参考。同时,明实录、明史等历史文献也是本文的重要资料。 本文研究的关键在于全面地收集和整理明代限制起诉的法律规定。其

18、中,地方性法规的收集工作难度较大,以往针对明代诉讼制度的研究成果几乎都未曾涉及这一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地方法 律文献甲编和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二册的全面查阅,收集到法规 11 条。这 11 条法规主要是对全国性法规的细化,但也有创设性的规定。对于法规条文的分析,本文将努力做到客观陈述,同时也会尽可能地利用现代法学的思维方式对这些法规进行重述。 本文的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对中国古代限诉法规进行一番整体性的梳理,包括思想渊源和制度沿革两方面的内容。 第二部分,归纳出明代法律中有关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阐述其中的具体内涵。 第三部分,归纳出明代法律中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阐述其中的具体内

19、涵。 第四部分, 归纳出明代法律中有关诉讼的程序性限制规定,阐述其中的具体内涵。 8 第五部分,分析明代限诉法规的特点,探明限诉的根本原因,并对这些法规进行一番评价。 2.基本思路 一般认为,古代地方司法官员为了避免讼累,往往采用消极避讼和积极息讼的司法方式。事实上,明代的立法者(从中央到地方)也渴望息讼止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都有比较系统的限诉规定。其中的原因在于:“无讼”的社会更便于管理和控制。因此,息讼和止讼的研究不应该只停留在司法层面,立法层面的研究也很有价值。另外,立法更能直接反映特定时代的法律观念。以明代的限诉法 规作为切入点,能更好地探明当时人们的法律意识,进而更好地理解明代的

20、法文化传统。因此,本文的主要思路就在于整理明代的限诉法规并进行解读。但是,历史研究切忌过度解读,客观的陈述将是本文力求的目标。然而,正如斯宾格勒和汤因比等史观派历史学家所指出的那样,价值判断在历史研究中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研究应当正视历史观的统领作用。所以,本文最后的评论部分将主要采用现代法学的思维。 3.研究方法 (一) 文献分析法。本文搜集和整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比如查阅了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明会典、明大诰、问刑条例 、教民榜文、 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和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二册 等原始资料,此外,还有一些记载明代判例判牍的专书,如盟水斋存牍、历代判例判牍等,利用案例对限诉法规进行

21、考证,综合考察限诉法规的实际运用效果和司法实践。 (二) 历史分析法。结合实际的历史背景解读法规的产生和实施效果,力图还原明代限制起诉的真实图景。 (三) 案例分析法。在文献分析法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具体地还原明代限诉法规的真实内涵和实施效果。 (四) 法学分析法。最后针对明代限诉法规的点评将主要采用现代法学的视角。 (五) 对比归纳法。通过对各个朝代限诉法 规的对比研究,归纳出其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 4.论文提纲 绪 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材料和方法 第一章 中国古代限诉法规的历史源流 第一节 思想渊源 9 一、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 二、儒家的“无讼”理想 三、法家的“以

22、刑去刑”思想 第二节 明代以前的限诉法规 一、秦汉的限诉法规 二、唐代的限诉法规 三、宋代的限诉法规 四、元代的现诉法规 第二章 明代关于诉讼当事人资格的限制 第一节 全国性法 规(见于大明律、明会典等官修法典中的限诉法规。) 一、对“八议”等权贵所犯之罪,只能“实封上奏”。 二、“干名犯义”条。 三、禁止奴婢、雇工告家长及家长的部分亲属。 四、限制特殊职业人员(官吏、监生、囚犯)的诉讼资格。 五、限制特殊人群(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重病人以及妇女)的诉讼资格。 六、 “教唆词讼”条 。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见于条约、榜文告示等地方法律文献中的限诉法规。) 一、骨肉血亲禁止相告。 二、非重罪,

23、监生不可赴官。 (官府也不能强制其到庭。) 三、须完成纳粮义务才具备起诉资格。 四、对刁告之人进行登记,施以惩罚并公示。 第三章 明代关于受案范围的限制 第一节 全国性法规 一、禁止告赦前罪。 二、 超过时限的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 三、 严惩诬告 。 四、处罚官员受理案件不当。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 一、轻微案件不可起诉。 二、非常时期停止一切诉讼活动。 第四章 明代关于起诉的程序性限制 第一节 全国性法规 一、禁止越诉。 二、轻微案件必须先由里老调处。 三、宗室诉讼须“启王转奏”。 10 四、 军旗要陈告漕运官不法,必须先“完粮南返” 。 五、禁投匿名书告。 六、“军民约会词讼”条。 七、收取

24、诉讼费用 囚纸。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 一、轻微案件须里老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起诉。 二、定期受理案件,根据起诉主体的不同设定受理顺序。 三、限制每月受理案件的数量,限制每份状纸的张数。 四、规定一状一事,并限制诉状的字数。 五、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审批。 第五章 明代限诉法规评析 第一节 明代限诉法规的特点 一、从继承性和创新性两方面解析明代限诉法规相较于以往朝代的特点。 二、 解析明代地方性法规相较于全国性法规的特点。 三、从官员司法观念的影响,来解析明代地方性法规具体内容上的特点 。 四、从针对的主要案件类型解析明代限诉法规的特点。 五、解析明代限诉手段的特点(主要针对多元性问题)。 六、通过与以往朝代的对比,分析明代限诉法规的严厉程度。 第二节 限诉的原因 一、分析“息讼”的影响。 二 、分析伦理纲常的影响。 三、分析社会控制管理方面的原因。 第三节 评价 一、评价明代诉讼制度设计中秩序与正义的优先性问题。 二、评价明代诉讼制度的运行实效。 三、评价明代的诉讼权利意识。 四、评价明代立法者的司法成本意识。 结 语 参考文献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目前,针对明代诉讼制度的研究成果并不丰硕,具体到明代限诉规定的研究更尚属空白。因此,本文的选题本身就是一个创新之处。另外,以往的研究大都只涉及国家立法的层面,对于地方立法几乎没有谈及。笔者 尽可能全面查阅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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