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动售货机合作协议 合同签订地:枣庄 薛城甲方:*( 山东) 有限公司乙方:根据合同法 、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安装自动售货机事宜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售货机品牌:智能自动售货机;机器型号:富士冰山饮料售货机;数量: 4 台。二、合作期限: 2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若甲乙双方没有任何异议此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年相同的月日。三、运营模式及收益分配:1、运营模式:售货机由乙方出资购买安装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2、供电支持:机器用电需由甲方电力系统提供电力,线路方面由乙方施工人员铺设,甲方
2、安排专人指导、协助,由于线路铺设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包含但不限于电线、插座)由乙方承担。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使机器正常运转。自动售货机产生的电费(按 50 元/台/ 月) ,乙方应于每月 5 号前将上月电费交纳至甲方财务,逾期交纳电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或将售货机留置直至付清所用电费。3、收益分配:乙方以公司区域内单台售货机销售额(大于或等于 2500 元/月/ 台)的 15%,作为综合管理费,每月 5 号前将上月综合管理费交至甲方财务。乙方负责帮助甲方安装后台系统用来监管厂区内自动售货机每月/台的销售额。四、售货品种:饮料(热饮、冷饮) 、零食、方便面等食品及方便员工的部分日用品等,具体销售
3、物品根据机器位置而定。五、支付渠道:机器开通在线支付,包括微信、支付宝、QQ 钱包等线上支付功能和纸、硬币支付功能。六、安装位置:公司行政办公楼、中门、进货门、电厂 各 1 台。正常运营后,根据场地实际需求,甲乙双方协商后,在甲方的书面允许下可增加机器数量。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自动售货机安装、调试完成并投入正常使用。七、甲方的责任1、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安装场地及相关配合,安装场地需经乙方查验合格具备安装条件并经甲方同意。2、自动售货机投放在甲方所管辖的区域,不得出现恶意断电影响机器正常运转的行为。3、甲方不得将自动售货机出租出借、销售或变卖,不得在自动售货机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留
4、置及他项权利负担。4、甲方不得摆放其他品牌售货机。八、乙方的责任1、乙方需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自动售货机故障或消费者投诉应及时处理解决,投诉电话 。2、乙方在机器运营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3、对售货机出现的销售故障(卡货,卡币等) ,乙方应立刻全额理赔并积极处理解决消费者投诉,乙方机器上应张贴联系电话。4、乙方应保证机器良性运转,不得出现长时间停运、缺货、故障现象,以免影响甲方人员正常生活秩序。5、乙方须严格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6、乙方应做自动售货机保养、清洁、日常维护等,并保证设备故障响应时间 4 小时内;轻微故障 12 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
5、 48 小时内修复;如因机器安全产生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乙方须保证我司所有售货机均通过国际 CE 安全认证,机器运作确保安全、无害、环保。8、乙方保证所提供自动售货机内销售的所有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及企业技术质量标准。如因所售食品安全产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九、违约责任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违约方承担。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如提前终止合作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十、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一、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 方: 乙 方:委 托 人: 委 托 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