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税务处理分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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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 全 税 费 账 务 处 理 +定 义1 个 人 所 得 税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的 个 人 需 就 其 全 球 收 入 在 中 国 缴 纳 个 人所 得 税 。计 算 应 交 时借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等 科 目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个 人 所 得 税实 际 上 交 时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个 人 所 得 税贷 : 银 行 存 款2 消 费 税为 了 正 确 引 导 消 费 方 向 , 国 家 在 普 遍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部 分 消 费 品 , 再 征 收 一 道 消 费 税 。 消 费 税 的 征 收 方 法采 取 从

2、价 定 率 和 从 量 定 额 两 种 方 法 。企 业 销 售 产 品 时 应 交 纳 的 消 费 税 , 应 分 别 情 况 迸 行 处 理 :企 业 将 生 产 的 产 品 直 接 对 外 销 售 的 , 对 外 销 售 产 品 应 交 纳的 消 费 税 , 通 过 “税 金 及 附 加 ”科 目 核 算 ;( 1) 企 业 按 规 定 计 算 出 应 交 的 消 费 税借 : 税 金 及 附 加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消 费 税( 2) 企 业 用 应 税 消 费 品 用 于 在 建 工 程 、 非 生 产 机 构 、 长期 投 资 等 其 他 方 面 , 按 规 定 应 交

3、纳 的 消 费 税 , 应 计 入 有 关的 成 本 。 例 如 , 企 业 以 应 税 消 费 品 用 于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 应交 的 消 费 税 计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借 :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营 业 外 支 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等 科 目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消 费 税( 3) 企 业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 于 委 托 方 提 货 时 , 由 受托 方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受 托 方 借 记 “应 收 账 款 ”、 “银 行 存款 ”等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消 费 税 ”科 目

4、 。借 : 应 收 账 款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消 费 税( 4)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收 回 后 , 直 接 用 于 销 售 的 , 委托 方 应 将 代 扣 代 缴 的 消 费 税 计 入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成本 , 借 记 “委 托 加 工 材 料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自 制半 成 品 ”等 科 目 , 贷 记 “应 付 账 款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目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收 回 后 用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按 规 定 允 许 抵 扣

5、的 , 委 托 方 应 按 代 扣 代 缴 的 消 费 税 款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消 费 税 ”科 目贷 记 “应 付 账 款 ”、 “银 行 存 款 ”科 目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消 费 税贷 : 应 付 账 款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5) 企 业 进 口 产 品 需 要 缴 纳 消 费 税 时 , 应 把 缴 纳 的 消 费税 计 入 该 项 目 消 费 品 的 成 本 , 借 记 “材 料 采 购 ”等 科 目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6) 交 纳 当 月 应 交 消 费 税 的 账 务 处 理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6、消 费 税贷 : 银 行 存 款 等( 7) 企 业 收 到 返 还 消 费 税 , 应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借 记“银 行 存 款 ”科 目 , 贷 记 “税 金 及 附 加 ”科 目借 : 银 行 存 款 等贷 : 税 金 及 附 加3 增 值 税增 值 税 是 以 商 品 ( 含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形 资 产 或 不 动 产 , 以 下 统 称 商 品 ) 在 流 转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增值 额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流 转 税 。( 1)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账 务 处 理 原 理 :

7、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企 业 发 生 的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税 方 法 计 税 。 在 这 种 方 法 下 , 采 购 等 业 务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抵扣 销 项 税 额 。 在 购 进 阶 段 , 会 计 处 理 时 实 行 价 与 税 的 分 离 ,属 于 价 款 部 分 , 计 入 购 入 商 品 的 成 本 ; 属 于 增 值 税 税 额 部分 , 按 规 定 计 入 进 项 税 额 。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应 交 税 费 ”科 目 下 设 置 “应 交 増 值税 ”、 “未 交 増 值 税 ”、 “预 缴 增 值 税 ”、 “待 抵 扣 进

8、项税 额 ”等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明 细 科 目 下 设 置 “进 项 税 额 ”、 “销 项 税 额 抵 减 ”、 “已交 税 金 ”、 “转 出 未 交 增 值 税 ”、 “减 免 税 款 ”、 “销 项税 额 ”、 “出 口 退 税 ”、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转 出 多 交增 值 税 ”等 专 栏 。 其 中 , 一 般 纳 税 企 业 发 生 的 应 税 行 为 适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 销 售 商 品 时 应 交 纳 的 増 值 税 额 在 “简易 计 税 ”明 细 科 目 核 算 。 不 动 产 分

9、 期 抵 扣 : 根 据 财 税 ( 2016) 36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纳 税 人 ,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 其 进 项 税 额 自 取 得 之 日 起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第 二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购 销 业 务 的 会 计 处 理在 销 售 阶 段 , 销 售 价 格 中 不 再 含 税 , 如

10、 果 定 价 时 含 税 , 应还 原 为 不 含 税 价 格 作 为 销 售 收 入 ,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增 值 税作 为 销 项 税 额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不动 产 , 应 当 按 应 收 或 已 收 的 金 额 , 借 记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按 取 得 的 收 入 金 额 ,贷 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固 定 资 产清 理 ”、 “工 程 结 算 ”等 科 目 , 按 现 行 增 值 税

11、制 度 规 定 计算 的 销 项 税 额 ( 或 采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发 生销 售 退 回 的 , 应 根 据 按 规 定 开 具 的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做相 反 的 会 计 分 录 。 差 额 征 税 的 会 计 处 理一 般 纳 税 企 业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有 关规 定 允 许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除 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价 款 的 ,按 现 行 增 值 税 制 度

12、规 定 企 业 发 生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允 许 扣 减 销售 额 的 , 发 生 成 本 费 用 时 , 按 应 付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 借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原 材 料 ”、 “工 程 施 工 ”等 科 目 ,贷 记 “应 付 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待 取 得 合 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且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 按 照 允 许抵 扣 的 税 额 ,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抵 减 ) ”或 “应 交 税 费 简 易 计 税 ”科 目 , 贷

13、记 “主 营业 务 成 本 ”、 “原 材 料 ”、 “工 程 施 工 ”等 科 目 。 按 照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不 动 产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个 人 消 费 等 , 其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 应 当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费用 , 不 通 过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増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科目 核 算 。 因 发 生 非 正

14、常 损 失 或 改 变 用 途 等 , 导 致 原 已 计 入 进 项 税额 但 按 现 行 增 值 税 制 度 规 定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 应当 将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借 记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益 ”、 “应 付 职工 薪 酬 ”等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税 额 转 出 ) ”科 目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时 已 全 额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等 转用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的 , 其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40%部 分应 于 转 用 当 期 转 出

15、,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科 目 。原 不 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等 ,因 改 变 用 途 等 用 于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税 项 目 的 , 应 当在 用 途 改 变 的 次 月 调 整 相 关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按 允 许 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 ,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贷 记 “固 定 资 产 ”、 “无

16、形 资 产 ”等 科 目 , 并 按 调整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提 折 旧 或 者 摊 销 。 转 出 多 交 増 值 税 和 未 交 增 值 税 的 会 计 处 理为 了 分 别 反 映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欠 交 增 值 税 款 和 待 抵 扣 増值 税 的 情 况 , 确 保 企 业 及 时 足 额 上 交 増 值 税 , 避 免 出 现 企业 用 以 前 月 份 欠 交 增 值 税 抵 扣 以 后 月 份 未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的情 况 , 企 业 应 在 “应 交 税 费 ”科 目 下 设 置 “未 交 増 值 税 ”明 细 科 目 , 核 算 企 业 月

17、份 终 了 从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税 ”科 目 转 入 的 当 月 未 交 或 多 交 的 增 值 税 ; 同 时 , 在 “应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下 设 置 “转 出 未 交 增 值 税 ”和 “转 出 多 交 增 值 税 ”专 栏 。月 份 终 了 , 企 业 计 算 出 当 月 应 交 未 交 的 増 值 税 , 借 记 “应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转 出 未 交 增 值 税 ) ”科 目 , 贷 记“应 交 税 费 未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当 月 多 交 的 增 值 税 ,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未 交 增 值 税 ”科目 ,

18、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转 出 多 交 増 值 税 )”科 目 。 交 纳 增 值 税 的 会 计 处 理企 业 当 月 交 纳 当 月 的 增 值 税 , 通 过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值 税 ( 已 交 税 金 ) ”科 目 核 算 ,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増 值 税 ( 已 交 税 金 ) ”科 目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当 月 交 纳 以 前 各 期 未 交 的 增 值 税 , 通 过 “应 交 税 费 未交 增 值 税 ”或 “应 交 税 费 简 易 计 税 ”科 目 , 借 记 “应交 税 费 未 交 增 值 税 ”

19、或 “应 交 税 费 简 易 计 税 ”科 目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企 业 预 缴 増 值 税 ,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预 交 増 值 税 ”科 目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 月 末 , 企 业 应 将 “预 交 増 值 税 ”明 细 科 目 余 额 转 入 “未 交 增 值 税 ”明 细 科 目 , 借 记 “应 交税 费 未 交 増 值 税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预 交增 值 税 ”科 目 。( 2)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账 务 处 理小 规 模 纳 税 企 业 通 过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20、 目 核算 , 不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按 现 行 增 值 税 制 度 规 定 企 业 发 生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允 许 扣 减 销售 额 的 , 发 生 成 本 费 用 时 , 按 应 付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 借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原 材 料 ”、 “工 程 施 工 ”等 科 目 ,贷 记 “应 付 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待 取 得 合 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且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 按 照 允 许抵 扣 的 税 额 ,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21、科 目 , 贷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原 材 料 ”、 “工 程 施 工 ”等 科 目 。4 环 保 税 环 保 法 中 规 定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水 污 染 物 、 固 体 废 物 和 噪 声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营 者 为 环 境 保 护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缴 纳 环 境 保 护 税 。( 1) 计 算 出 环 境 保 护 税 时 , 借 记 “税 金 及 附 加 ”, 贷 记“应 交

22、 税 费 -应 交 环 境 保 护 税 ”, 实 际 缴 纳 税 款 时 , 借 记“应 交 税 费 -应 交 环 境 保 护 税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即 :计 算 应 交 时借 : 税 金 及 附 加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环 境 保 护 税上 交 时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环 境 保 护 税贷 : 银 行 存 款( 2) 环 境 保 护 税 不 定 期 计 算 申 报 的 会 计 处 理环 境 保 护 税 按 次 申 报 缴 纳 时 直 接借 记 “税 金 及 附 加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5 资 源 税资 源 税 是 国 家 对 在 我 国 境

23、内 开 采 矿 产 品 或 者 生 产 盐 的 单 位和 个 人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我 国 对 绝 大 多 数 矿 产 品 实 施 从 价 计征 。 企 业 按 规 定 应 交 的 资 源 税 , 在 “应 交 税 费 ”科 目 下 设置 “应 交 资 源 税 ”明 细 科 目 核 算 。计 算 应 交 时借 : 税 金 及 附 加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资 源 税上 交 时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资 源 税贷 : 银 行 存 款 等企 业 如 收 到 返 还 应 交 资 源 税 时借 : 银 行 存 款 等贷 : 税 金 及 附 加 6 土 地 増 值 税土 地 増

24、 值 税 是 对 有 偿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和其 他 附 着 物 , 取 得 增 值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按 照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增 值 额 和 规 定 的 税 率计 算 征 收 。 这 里 的 增 值 额 是 指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减除 规 定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在 会 计 处 理 时 , 企 业 交 纳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通 过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土 地 增 值 税 ”科 目 核 算 。( 1) 兼 营 房

25、地 产 业 务 的 企 业 , 应 由 当 期 收 入 负 担 的 土 地増 值 税 :借 : 税 金 及 附 加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土 地 增 值 税( 2) 转 让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与 其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一 并 在 “固 定 资 产 ”或 “在 建 工 程 ”科 目 核 算 的 , 转 让 时应 交 纳 的 土 地 增 值 税借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在 建 工 程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土 地 增 值 税( 3) 企 业 在 项 目 全 部 竣 工 结 算 前 转 让 房 地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税 法 规 定 预 交 的 土 地 増 值 税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土 地 増 值 税贷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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