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影响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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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组织处理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办发20109

2、 号)2、组织处理,是指党 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 停 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二) 调 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三) 免 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

3、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2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 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对受到调整、免 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 经组织 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

4、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 号)警告处分3处 分 影 响 :一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党 外 职 务 。受 处 分 当 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主 要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12、41、42、43 条 ;关 于 受 党 纪 处 分的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组 通 字 199819 号 )第 1 条 ;湖 北 省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5、办 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严重警告处分处 分 影 响 :一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党 外 职 务 。受 处 分 当 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因 与 职 务 行 为 有 关 的 错 误 受 处 分 的 ,确 定 为 不称 职 ;因 其 他 错 误 受 处 分 的 ,只 写 评 语 不 定 等 次 (同 时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按 影 响 较 重 的处 分 确 定 等 次 )。处 分 当 年 不 享 受 年 度 考 核 奖 金 ,不 计 晋 升

6、级 别 和 级 别 工 资 档 次 的 考核 年 限 。主 要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12、41、42、43 条 ;关 于 受 党 纪 处 分的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组 通 字 199819 号 )第 2 条 ;公 务 员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19、26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59 号 )第 1 条 第 4 项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鄂组 发 20

7、129 号 )第 28 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处 分 影 响 :二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受 处 分 当 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次 年 按 新 任 职 务 参加 考 核 并 确 定 等 次 (同 时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按 影 响 较 重 的 处 分 确 定 等 次 )。处 分 当 年和 不 定 等 次 的 年 度 不 享 受 年 度 考 核 奖 金 ,不 计 晋 升 级 别 和 级 别 工 资 档 次 的 考 核

8、年 限 。受 处 分 当 年 按 规 定 降 低 一 个 (含 一 个 )以 上 职 务 层 次 和 级 别 工 资 (同 时 受 行 政 撤 职 处 分 的 ,每 降 低 一 个 职 务 层 次 相 应 降 低 两 个 级 别 )。主 要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13、41、42、43 条 ;关 于 受 党 纪 处 分4的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组 通 字 199819 号 )第 3 条 ;公 务 员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19、26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9、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59 号 )第 1 条 第 4 项 ;关 于 公 务 员 受 处 分 工 资 待 遇 处 理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105 号 )第 1 条 第 4 项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留党察看处分处 分 影 响 :党 内 职 务 自 然 撤 销 ,党 外 职 务 应 当 撤 销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后 二 年 内 ,不 得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10、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没 有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期 满 后 可 以 申请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受 处 分 当 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受 留 党 察 看 一 年 处 分 的 第二 年 和 受 留 党 察 看 二 年 处 分 的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只 写 评 语 不 定 等 次 (若 同 时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按 影 响 较 重 的 处 分 确 定 等 次 )。处 分 当 年 和 不 定 等 次 的

11、 年 度 不 享 受 年度 考 核 奖 金 ,不 计 晋 升 级 别 和 级 别 工 资 档 次 的 考 核 年 限 。受 处 分 当 年 按 规 定 降 低 一 个(含 一 个 )以 上 职 务 层 次 和 级 别 工 资 (同 时 受 行 政 撤 职 处 分 的 ,每 降 低 一 个 职 务 层 次 相 应降 低 两 个 级 别 )。主 要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14、41、42、43 条 ;关 于 受 党 纪 处 分的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组 通 字 199819 号 )第 4 条 ;公 务 员

12、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19、26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59 号 )第 1 条 第 4 项 ;关 于 公 务 员 受 处 分 工 资 待 遇 处 理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105 号 )第 1 条 第 4 项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开除党籍处分5处 分 影 响 :五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另 有 规 定 不 准 重 新 入 党 的 ,依 照 规 定 。未

13、 开除 公 职 的 ,受 处 分 当 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定 为 不 称 职 ,受 处 分 后 第 二 年 和 第 三 年 只 写 评 语 不确 定 等 次 。未 开 除 公 职 的 ,处 分 当 年 和 不 定 等 次 的 年 度 不 享 受 年 度 考 核 奖 金 ,不 计 晋升 级 别 和 级 别 工 资 档 次 的 考 核 年 限 。未 判 处 刑 罚 或 开 除 公 职 的 ,受 处 分 当 年 工 资 按 新任 职 级 确 定 (降 低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层 次 ,每 降 低 一 个 职 务 层 次 相 应 降 低 两 个 级 别 )。主 要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14、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15、41、42、43 条 ;关 于 受 党 纪 处 分的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组 通 字 199819 号 )第 5 条 ;公 务 员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19、26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人 社 部 发 201059 号 )第 1 条 第 4 项 、第 3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受 处 分 工 资 待 遇 处 理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105 号 )第 1 条 第 4 项 ;湖

15、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警告处分处 分 影 响 :受 处 分 期 间 为 6 个 月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内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 (如 年度 考 核 为 称 职 ,不 影 响 正 常 晋 升 级 别 工 资 档 次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有 悔 改 表 现 ,并 且 没 有再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期 满 后 ,可 以 申 请 解 除 处 分 。受 处 分 当 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不 得评 为 优 秀 等 次 。主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16、 法 第 36、3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第 58、59 条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第 7、8、9、53 条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25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59 号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记过处分处 分 影 响 :受 处 分 期 间 为 12 个 月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内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 。在

17、 受 处 分 期 间 有 悔 改 表 现 ,并 且 没 有 再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期 满 后 ,可 以 申 请 解 除 处6分 。受 处 分 期 间 年 度 考 核 只 写 评 语 不 定 等 次 (同 时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按 影 响 较 重 的处 分 确 定 等 次 )。受 处 分 期 间 不 享 受 年 度 考 核 奖 金 ,不 计 晋 升 级 别 和 级 别 工 资 档 次 的考 核 年 限 (解 除 处 分 的 当 年 及 以 后 不 受 影 响 )。主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第 36、3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18、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第 58、59 条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第 7、8、9、53 条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25、26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201059 号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记大过处分处 分 影 响 :受 处 分 期 间 为 18 个 月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内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 (含 工资 档 次 )。在 受 处 分 期

19、间 有 悔 改 表 现 ,并 且 没 有 再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期 满 后 ,可 以申 请 解 除 处 分 。受 处 分 期 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只 写 评 语 不 定 等 次 (同 时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按 影 响 较 重 的 处 分 确 定 等 次 )。受 处 分 期 间 不 享 受 年 度 考 核 奖 金 ,不 计 晋 升 级 别 和 级别 工 资 档 次 的 考 核 年 限 (解 除 处 分 的 当 年 及 以 后 不 受 影 响 )。主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第 36、3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0、公 务 员 法 第 58、59 条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第 7、8、9、53 条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25、26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201059 号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降级处分处 分 影 响 :受 处 分 期 间 为 24 个 月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内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 (含工 资 档 次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有 悔

21、改 表 现 ,并 且 没 有 再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期 满 后 ,可以 申 请 解 除 处 分 。受 处 分 期 间 年 度 考 核 只 写 评 语 不 定 等 次 (同 时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按 影 响 较 重 的 处 分 确 定 等 次 )。受 处 分 期 间 不 享 受 年 度 考 核 奖 金 ,不 计 晋 升 级 别 和 级别 工 资 档 次 的 考 核 年 限 (解 除 处 分 的 当 年 及 以 后 不 受 影 响 )。未 退 休 人 员 ,受 处 分 当 年7工 资 降 低 一 个 级 别 ,就 近 就 低 套 入 降 低 后 的 级 别 工

22、资 档 次 (如 受 处 分 前 级 别 为 其 职 务 对应 最 低 级 别 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降 低 级 别 工 资 档 次 );已 退 休 人 员 ,受 处 分 当 年 按 2%降低 基 本 退 休 费 ;今 后 国 家 调 整 退 休 费 时 ,不 受 给 予 处 分 的 影 响 。主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第 36、3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第 58、59 条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第 7、8、9、53 条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2

23、5、26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201059 号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受 处 分 工 资 待 遇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105 号 )第 1 条 第3 项 、第 2 条 第 2 项 。撤职处分处 分 影 响 :受 处 分 期 间 为 24 个 月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内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 (含 工资 档 次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有 悔 改 表 现 ,

24、并 且 没 有 再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期 满 后 ,可 以申 请 解 除 处 分 。受 处 分 期 间 年 度 考 核 只 写 评 语 不 定 等 次 (同 时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按影 响 较 重 的 处 分 确 定 等 次 )。受 处 分 期 间 不 享 受 年 度 考 核 奖 金 ,不 计 晋 升 级 别 和 级 别工 资 档 次 的 考 核 年 限 (解 除 处 分 的 当 年 及 以 后 不 受 影 响 )。未 退 休 人 员 ,受 处 分 当 年 工资 降 低 一 个 (含 一 个 )以 上 职 务 层 次 、二 个 (含 二 个 )以 上 级 别

25、 (如 系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岗位 工 资 按 降 低 后 的 岗 位 执 行 ,薪 级 工 资 按 每 降 低 一 个 岗 位 等 级 相 应 降 低 两 级 薪 级 工 资 确定 );已 退 休 人 员 ,受 处 分 当 年 ,未 重 新 明 确 执 行 退 休 费 待 遇 职 务 层 次 的 ,按 12%降 低退 休 费 ,补 贴 按 降 低 一 个 职 务 层 次 (技 术 等 级 )确 定 ,今 后 国 家 调 整 退 休 费 时 ,按 原 执 行 退休 待 遇 职 务 层 次 (技 术 等 级 )低 一 个 职 务 层 次 (技 术 等 级 )的 标 准 执 行 ;

26、重 新 明 确 职 务 层 次(技 术 等 级 )的 ,按 降 低 后 的 职 务 层 次 (技 术 等 级 )确 定 基 本 退 休 费 和 补 贴 ,今 后 调 整 退 休费 时 ,按 降 低 后 职 务 层 次 的 标 准 执 行 。主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第 36、3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第 58、59 条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第 7、8、9、53 条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试 行 )(中 组 发 20072 号 )第 25、26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纪 律 惩 戒 有 关 问

27、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8201059 号 );关 于 公 务 员 受 处 分 工 资 待 遇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105号 )第 1 条 第 4 项 、第 2 条 第 3 项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和 机 关 工 人 受 处 分 工 资 待遇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268 号 )第 1 条 第 3 项 ;湖 北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施 办 法 (试 行 )(鄂 组 发 20129 号 )第 28 条 。开除处分处 分 影 响 :未 退 休 人 员 从 受 处 分 的 次 月 起

28、,取 消 原 工 资 待 遇 。已 退 休 人 员 应 给予 开 除 处 分 但 未 被 判 处 刑 罚 的 ,按 25%降 低 基 本 退 休 费 ,补 贴 按 办 事 员 (最 低 职 务 层 次 或技 术 等 级 )确 定 。今 后 国 家 调 整 退 休 费 时 ,按 办 事 员 (最 低 职 务 层 次 或 技 术 等 级 )的 标 准 执行 。主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第 36、3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第 24 条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第 47、53 条 ;关 于 公 务 员 被 采 取 强

29、制 措 施 和受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工 资 待 遇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104 号 );关 于 公 务员 受 处 分 工 资 待 遇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0105 号 )第 1 条 第 5 项 、第 2 条第 4 项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和 机 关 工 人 受 处 分 工 资 待 遇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268 号 )第 1 条 第 4 项 、第 2 条 第 3 项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和 机 关工 人 被 采 取 强 制

30、措 施 和 受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工 资 待 遇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269 号 )。党 纪 处 分 执 行 :被 处 分 人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应 自 收 到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基 层 党 组 织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将 处 分 决 定 送 达 本 人 ,并 将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表 反 馈纪 检 机 关 。被 处 分 人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自 收 到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一个 月 内 将 处 分 决 定 存 入 被 处 分

31、人 档 案 ,将 存 档 情 况 反 馈 纪 检 机 关 。受 处 分 当 年 年 度 考核 结 果 由 被 处 分 人 所 在 单 位 书 面 报 告 纪 检 机 关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经 济 利 益 ,由 纪 检9机 关 收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学 位 、奖 励 、资 格 等 其 他 利益 ,由 纪 检 机 关 建 议 有 关 组 织 、部 门 、单 位 按 规 定 予 以 纠 正 。 政 纪 处 分 执 行 :监 察 机 关 应 将 处 分 决 定 送 达 有 关 单 位 、人 员 。委 托 有 关

32、单 位 送 达的 ,有 关 单 位 应 将 送 达 回 证 反 馈 监 察 机 关 。被 处 分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自 收 到 处 分 决 定 之日 起 30 日 内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宣 布 执 行 ,并 停 发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之 前 被 司 法 机 关 采取 取 保 候 审 、监 视 居 住 、刑 事 拘 留 、逮 捕 等 强 制 措 施 或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的 ,依 据 人 社 部 发2010104 号 、人 社 部 发 201269号 等 文 件 执 行 ),将 执 行 情 况 通 报 监 察 机 关 。组 织 、人事 、财 政 部 门 应

33、 自 收 到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处 分 决 定 存 入 被 处 分 人 档 案 ,并 停 发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将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表 反 馈 监 察 机 关 。违 法 违 纪 取 得 的 财 物 和用 于 违 法 违 纪 的 财 物 ,由 监 察 机 关 或 其 他 法 定 机 关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 终 身 不得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受 到 开 除 处 分 后 ,有 新 工 作 单 位 的 ,其 本 人 档 案 转由 新 工 作 单 位 管 理 ;没 有 新 工 作 单 位 的 ,其 本 人 档 案 转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人 事 部 门 所 属 的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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