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 号各市、县( 区) 人民政府,平潭 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二年三月十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
2、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精神,结合福建省 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 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3、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成立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简称“ 省联席会 议” ),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兼任。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指导和督促各
4、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风险处置工作;五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参照省联席会议形式,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同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经贸委: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审查批准;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并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制度。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小额贷款公
5、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负责小额贷款相关统计报表和资料收集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福建银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配合、协调有关地方政府进行查处;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核、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6、省公安厅:指导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省经贸委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
7、贷款公司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七条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设立对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
8、 字样。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8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8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 70%;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上限为 5 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 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 3 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9、 2 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 3 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 8 年以上; (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七)在设立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开业前营业场所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八)法律
10、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 3 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当地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在所在县(市、区)的企业。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0%(不含本数),且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 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 50万元。单一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
11、不得超过 2 家。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他发起人(或股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省属企业在省内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的设区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当地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三农” 和中小微企业需求较大的县(市、区),允许在已有 1 家的基础上,再增设 1
12、至 2 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二条 开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福州市探索设立一家外商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 (三)其他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业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市、区)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出资人协议书;
13、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八)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
14、条 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和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省经贸委。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承诺书。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工作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15、负责处置违法、违规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因公司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风险事件,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稳定。 (三)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意见,尤其是对发起人(或股东)的审核意见;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 第
16、十八条 省经贸委自收到申报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经准入审核专家组论证,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经贸委批准筹建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期满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九条 筹建期间若发生出资人、注册资本金等重大事项变更,需重新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
17、内容: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筹建工作报告; (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
18、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 100%。经省经贸委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但回购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0%。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应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并将开、销户情况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发放及回收贷款与利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专用账户运行,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并根据资金来源及使用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积极予以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严禁“坐地起价、哄抬利率” ,或以收取手 续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对发放高利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经贸委撤销批复文件,由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