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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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依据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

2、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机关以及其余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集中 统 一 管 理 , 负 责 对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作 的 检 查 指 导。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人事处的检查指导。第七条人事处和各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须配备 1 至 2 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二)收集、整理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材料。(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五

3、)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六)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 履历材料;第二类 自传材料;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

4、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七类的奖励材料;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

5、论)材料;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 ,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第十三条 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应另指定专人保管。第十五条 严禁非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室) 。第十六条 严禁通过电话或者网

6、络等方式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第十七条 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第十八条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与归档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的信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十五日内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

7、交单 。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联系、索要归档材料。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经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第二十三条 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审核,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材料方可归档。第二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一律不得归入档案。存档的复印件须加盖出具单位的组织印章。第二十五条 归入

8、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装订、入库。第二十六条 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应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第二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重点为干部的“三龄两历”,发现不一致的应按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认定,对于缺少材料的,应立即进行补充,及时归档。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人必须是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且持有经查(借)阅人单位负责人及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

9、人事档案。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第三十一条 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第三十二条 查阅人员应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第三十三条 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查阅人不得拍摄、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办案等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经借用单位和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 批同意。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

10、,限期在十五日内归还。第三十五条 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应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人事部门进行转递,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转递。第三十八条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第三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派专人送转,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第四十条 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单 ,办理登记手续,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第四十一条 转

11、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第八章 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依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二)丢失、损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三)涂改、伪造、擅自抽取或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等档案造假的;(四)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五)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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