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及解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又一次公开亮相。5 日至 6 日,他在江苏镇江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换言之,纪委权力来自于全党和中央的信任,但也是需要监督的。那么,纪委权力谁监督?咋监督?王岐山给出了答案。规 则此次座谈会,就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谋划好明年工作和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这是一次依规制定规则、以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行为的环节。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制定规则,并不是某个领导拍脑袋就可以干的,它本身就是制度的产物,要“依规”进行。依什么规
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个条例可能大家不熟悉,其实 2013 年 5 月就已经公布了,是一部中共党内的“立法法”。人们经常讲,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个条例就是为党内“笼子”怎么编制立规矩的。读了这个条例,我们就知道,编成“笼子”的材料,也就是党内法规,有7 种。最根本、位阶最高的是党章,接下来是准则、条例,然后是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简言之,这次征求意见的规则(试行),就是中央纪委针对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执纪工作,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征求意见,也是制度所要求的:“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注意,“应当”
3、是个强制性规范,“可以”则是个授权性规范。因此,王书记在此选择了以座谈会的形式来征求意见。迫 切还有一个蕴含着信息量的词语,其实就是括号里的俩字:试行。俩字也有学问。党内“立法法”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王岐山征求意见的这份规则,标明“试行”,足见其为实际工作所“迫切需要”。为什么?因为存在“灯下黑”。十八大以来,纪检系统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阵脚擂鼙鼓、马上抖银枪,挑落“老虎”若干,拍瘪“苍蝇”无数。数据为证“截至 2016 年 8 月底,全国共查处四风违纪问题近 14 万起,处理党员干部 18 余万人”;仅中管干部这
4、样的高级别,“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中管干部 222 人,给予纪律处分的中管干部 212 人;谈话 896 人次,函询1863 人次,了结 2753 人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 100 余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00 余万人。”这是此前透露的数据。如此战绩,为中国政治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实谓立下汗马功劳。可是,此次调研中老王透露的一组数据,同样令他痛心疾首:“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 38 人,其中立案查处 17 人、组织调整 21 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 7200 余人、谈话函询 4500 余人次、组织处理 2100 余人。”这组数据,一方面说明纪委系统的“自我监督”在动真
5、格、起作用(包括各级纪委在机构设置上就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另一方面也说明,完全自我监督,容易出现“灯下黑”的现象。这也就是王岐山放出“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这种狠话的由来。六中全会之后,全面从严治党踏上新的征程。国家监察委员会开始试点,而且这个机构将与纪委合署办公,这也意味着纪委权力或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因此,在镇江,王岐山就对纪检系统发出了明确地警示信号:“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同时,对纪委权力的监督,也以这次“党内立法”作为信号,走入制度化轨道。为什么要制定规则?就是要把纪检系统监督执纪的权力,也关进制度笼子。公 开对纪委权力的监督,一直以来是道难题。所
6、谓“再锋利的刀,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子”,监督纪委的难题被许多专家概括为“同体监督”的制度性缺陷。纪委系统自我约束当然必不可少,但全靠自我约束也是必然要出问题的。十八大后落马的“老虎”中,四川李崇禧、山西金道铭,都是长期在纪检系统任职,最后身居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高位。这些人,“上级很难管、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你要是指望这些人靠自我约束,那就叫做“与虎谋皮”。所以,王岐山说,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既然要监督,就要有所本。我想监督你,总
7、得知道你哪些事儿可以干哪些事儿不可以干吧?总得知道你做一个事儿在程序上的依据吧?监督本身也是制度的产物,这个本,从全党而言,就是党章领衔的党内法规体系;就纪委而言,尤为有针对性的,就是即将出台的规则(试行)。必 然怎么公开?比如,“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前阵子很火的中纪委大片永远在路上,里面周本顺就曾有这样一段独白:“哪个领导干部有问题,数额不大的话是不是就稍微放一放,这些都是我跟省纪委做的一些指示,一个市委书记本来应该早抓的,但是一直拖着不抓,中纪委催问了才抓,还有几个市级领导
8、、厅级领导本来都应该抓的,最后都在我所谓的把握之下没有抓,没有贯彻中央有腐必反的决策。”像周本顺这样,直接给省纪委打招呼、做指示的,以后都要登记备查。纪委审查的全过程,也都要录音录像,没什么可以藏有猫腻的地方。环节清晰,责任才可能到位;责任到位,才可能杜绝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发生糊涂账。通稿里的话亮明了,这套规则的要义,就是要把必要的工作程序,以及可能发生执纪违纪风险的关节点,向党内同志乃至社会公众交代清楚。如此,才能“把制度蕴含的力量充分释放出来”。而一旦在具体操作中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王岐山则点明:“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严重的就要问责。”党
9、内法规制定条例明文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一般应当”,这是个介乎“应当”和“可以”之间的措辞,意思是,存在例外;确有特殊性的党内法规,不公开发布亦可。但王岐山怎么说?“规则要向全社会公布,昭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所以,约束纪检系统权力,也要动真格的。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例外,而是必然。“纪委老王”用人:举贤不避老与亲 巡视组成炼钢炉十八大以来威名赫赫的中央巡视组,在选人用人上更体现了王岐山的“用兵之道”,他先是请多名“反腐老将”出山,连续多次率中央巡视组出征,其后又在北京旧部中挑选得力干将助力巡视工作。古稀之年的徐光春、马铁山、张文岳在退二
10、线或退休后,去年又重出“江湖”。尽管中央巡视制度改革中,巡视组组长变成“一次一授权”,但由于战绩卓著,他们 3 位每轮都会连任。王岐山的多名旧部下也被挑选进入中央巡视组,助力巡视工作。王曾于20032008 年主政北京,今年第二轮巡视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和北京市政协主席吉林分别任中央第九巡视组和第五巡视组组长进驻四川和浙江。今年首轮巡视中,率队进驻复旦大学进行专项巡视的第十二巡视组组长董宏,曾长期任王岐山“大秘”。此外,现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黎晓宏亦在也北京市工作多年,并于 2006 年 5 月调任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0 个月之后又升任市政府
11、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到了正式开会阶段,决定文件更是重中之重。每次中央全会一般由大会和分组讨论组成。梳理近年来多次全会日程,开幕首日一般由中央政治局成员向全会做“决定”的说明。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于 2013 年 11 月 9 日至 12日召开,开幕当天,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会作说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有多位中央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在完成巡视任务后履新。去年首轮巡视,时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纪委书记的黎晓宏出任中央第七巡视组副组长,巡视完成后,他被调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去年第二轮巡视中,时任审计署副署长的侯凯为任命为第九巡视组组长,成为最年轻的
12、副部级巡视组组长。去年 11 月,他被任命为上海市纪委书记。同样在去年第二轮巡视中,时任上海市纪委书记的杨晓渡领衔中央第三巡视组进,之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增选杨晓渡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对此,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曾向媒体分析称,其中传递出明确的用人导向,王岐山曾多次强调“该发现没发现是失职、发现不报是渎职”,给中央巡视组加压。而此番选择较为年轻的干部任中央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经过巡视工作的锻炼后,也有可能将其引入更重要的职位。中纪委委员受重用:一边空降救火 一边实践改革而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老王”的用人更与中央重拳反腐的全盘部署、中纪委内设机构改革等息息相关。这一点在中纪委委
13、员的任用上表现得最为突出,在今年初中纪委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组织部、宣传部,中纪委委员、干部室主任张立军出任首任组织部部长。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纪检体制改革的部署,设立中纪委组织部将加强对各省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
14、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
15、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
16、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第八条 上级纪
17、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18、。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第三章 线索处置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
19、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
20、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 谈话函询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21、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
22、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23、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
24、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