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照明的分类和设置1.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失效时,用作进行正常工作或活动而设置的照明,分为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和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民规附表C.3.12中规定:应急照明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排烟机房、发电机房、变电室、电话总机房、中央监控室等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其他场所可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10,但最低不宜少于5lx,持续工作时间大于120分钟。备用照明的灯具宜选用专用照明灯具,应吸壁(距地不小于2.2m)或吸顶安装。2.疏散照明疏散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失效时,用作安全正确引导人员找到安全出口而设置的指示性照明,它一般可分为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安全出口标志灯用于辨认安全出口的位置,宜安装在疏散门口的上方(一般为门上方0.3m处),其照度水平大于0.5lx,持续工作时间:多层、高层建筑30分钟,超高层建筑60分钟。疏散指示标志灯用于辨认安全出口的方向,宜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其照度水平大于0.5lx,持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