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规定一、 消防安全基本规定(一) 各参展商要切实执行中心消防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二) 根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1、 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和靠近黄线的墙壁附近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2、 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此类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红外线探测对射、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各种隔离门、安全紧急出口门等。3、 在展厅内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须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明确的作业说明与消防保卫方案。中心全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签发相应的作业许可证,限定作业时间和区域。4、 在展厅内禁止燃放烟火和冷烟花。室外燃放烟火应获得公安机关的书面认可及中心的批准,燃放的烟火制品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有明确的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许可文号。5、 不准将汽油、天那水、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6、 参展商展品附带的压力容器,必须检验合格并有明显检验标识。压力容器必须隔离存放,操作人员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