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残留溶剂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残留溶剂的级别限度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TechnicalRequirementsforRegistrationof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ICH)已采用了关于残留溶剂的杂质指南,它规定了生产后允许残留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溶剂的含量限度。本指南(文本复制见下文)不包括已上市的产品。然而欧洲药典应用了存在的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指南中同样的原理,无论它们是否药典专论主题。所有物质和产品都需要测定可能存在于物质或产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含量。如果异类溶剂的使用已被证明其合理性也已授权,那么它会在各个专论的测试部分受限定。通常,药典专论不包括单一二类溶剂的测试限度,因为该类溶剂随生产商的不同变化很大。因而生产工艺中使用该类溶剂时应通知主管当局。这个通知也应随用于证明欧洲药典的实用型的档案一同提交,并在证明中提及。当生产工艺中只使用了三类溶剂,可应用干燥失重测试,该测试应在单一专论中叙述。如果三类溶剂的限度大于0.5%,并已经证明合理性和授权,那么还要求有该溶剂的指定的检测方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