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摘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本文从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基本内涵出发,积极探索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时代背景及重大意义,并就如何实现依法治国提出可借鉴的途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方略 内涵 实现途径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
2、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具体来说,树立并实践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在宪法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
3、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某些人给子法律以外的特权。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如果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等于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与尊严的挑战和破坏。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自
4、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除。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完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是在封建社会就有人提出的主张,在如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
5、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完全可以也应当使之成为法治实践中活生生的现实。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任何社会必须树立有效的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决定的。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整个社会和个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二,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
6、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第三,法律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率之下,构成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遵行,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第四,法律具有国
7、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的信任。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
8、法治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第二,有权必有责。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政法机关的权力本身相对于社会来说,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职责,肩负着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
9、。第三,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因此,执法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第四,违法受追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进行严厉追究的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办事的基础是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商法
10、、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为骨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的关键。 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时代背景及重大意义 199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 1999 年 3 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
11、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因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发生过偏差,走了一些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 “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 “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1997 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
12、人民总结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实现现代化,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没有稳定,什么
13、事也干不成;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丧失。而稳定要靠法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探索与比较,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出结论:还是要搞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
14、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
15、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途径 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要着力于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第五、要把依法治
16、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 (一)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确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律建设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
17、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和规律性几个方面的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立法工作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
18、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 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
19、,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
20、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是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执法要严格,即执法要做到正确、合法、合理、公正、
21、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
22、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
23、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之,依法治国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乃至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沿着依法治国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就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党对国家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依法治国必将稳步向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一个文明、富强、民主、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注释: 1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辅导 ,中国长安出版社 2006 年 5 月第 1 版,第一部分,第830 页。 2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问答 ,中国长安出版社 2006 年 5 月第 1 版第 303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