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及对策.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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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李美林(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摘要】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三十多年,有效地遏制人口的增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赢得了时间和资源。但随之相关的问题也产生,失独老人越来越多了,这些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的光荣父母而今却处于生活上无人照料,经济上丧失支援,精神上痛苦不堪的生存的状态。现今,在法律上却没对这些失独老人的权益进行保障,现存的养老模式不能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经济上国家没能给予支持,精神上的痛苦没能解决。年迈的失独老人被救助的渴望加大,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为此我们从法律的修改,政府政策的完善和资金的支持,社会组织的帮助,失独老人的自救等方面解决失独老人养老困难,给

2、失独老人一个安享的晚年。【关键词】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分析;对策一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及问题(一)失独老人的界定本文所指的失独老人是:遵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而子女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而不幸死亡,由于年龄、精神方面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或愿再生育的父母所组成的群体。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估算,截止 2011 年,我国 15 岁至 30 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至少也有 1.9 亿人。卫生部发布的2010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口疾病年死亡率为 40 人、10 万人。由此估计,我国每年 15-30 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 7.6 万人,带来的是每年约 7.6 万个适

3、度家庭。 大国空巢的作者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 2.18 亿独生子女,会有 1009 万人或将在 25 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不用太久之后的中国,将由 1000 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2000 万失独老人老无所依。这门庞大的数据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困境加剧了新的困境。这些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是政府需要解决的也是必须解决的困难,给失独老人一个安顿的晚年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三)农村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及问题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允许农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在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好的号召下,许多农村父母坚持只生育一个孩子。现今,农村失独家庭的数量也不容小觑。著名人口学家穆光宗教授指出“根据 20

4、00 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地区曾经有过孩子但现在无后的家庭有 57 万之多,考虑到 1991 年以前我国农村极少有独生子女和 2000 年以后每年出生人口的下降,那么现在我国农村地区这类失独家庭应在 120 万以上。对于农村失独老人的生活我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了解。1、物质方面农村失独老人的物质生活及其困难,这些失独老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年迈的他们仍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土地上给予的微波收入便不能满足他们正常生活的需要。年迈的他们体弱多病看病吃药已是家常便饭了,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虽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可保障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做不到面面俱到,没有什么稳定收入的他们还要支付这样一笔医

5、疗费用对于他们无疑是雪上加霜。还有一部分失独老人的孩子是因为疾病治疗无果而去世的,为了给孩子治病他们债台高柱甚至倾家荡产,背负着经济沉重的负担。而已成年子女这一家庭支柱的散失更直接导致反哺终止和经济供养散失,更使得失独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2、基本生活失独老人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还可以自己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但是大部分年迈的失独老人是需要被照顾的,他们大多出生在上个世纪,经历了文革和饥荒之苦,身体状况大都不好,老年又是疾病的高发区。身体每况越下的他们需要有人对他们生活起居有进行照顾。3、养老机构4、精神方面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丧子是无语伦比的打击。在中国受传统礼仪伦理的影响,中国人很是注重孝

6、道,在中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农村这一思想根深蒂固扎根在人们的心中。对于失独老人来说,失去唯一的孩子,相当于断子绝孙,这在农村人的认知里,这是要做了伤天害理的大事老天才会这样惩罚他们的。自责和恐惧会一直纠缠着他们,精神极度敏感和脆弱,每天都生活在自责痛苦的深渊里。他们不愿意与邻居交流,看到别人的孩子无疑勾起他们心底的疤痕。而在农村没有什么娱乐活动除了和邻居朋友聊聊天、看看电视,心里敏感的他们不与人交流,断了与外界的联系,就只有每天的自我折磨了和痛苦的回忆了。(四)城市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及问题在上个世纪,城市人口之能生育一个孩子,伴随部分孩子的死亡,让我们看看这些失独老人的生活状态,了解他们的

7、需求以及他们存在的困难。养儿防老是中国的传统观念,独生子女是父母的养老和精神支柱,费孝通认为,在核心家庭中,孩子在家庭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家庭结构稳定的基础,孩子不但给父母创造一个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前途。因此失独家庭的大量出现极大地弱化了家庭基本功能的实现,失独老人在承受了“白发送黑发人”的悲痛之后,不得不面对巨大心理创伤后的经济问题、精神伤害、养老问题、以及疾病问题。1、物质方面失独老人退休后收入极低,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有些父母当初为了救治孩子已经是倾尽所有甚至负债累累,但仍然没能挽救孩子的生命,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血脉生命的传承,更是生活的依靠和最基本的生存希望。中国人

8、民大学老年研究所所长杜鹏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到 2010 年,我国老年人中,有 24.1 主要经济来源为离退休养老金,40.7%老人依然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另外,3.9%的老人以低保为主要收入来源。老年人还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疾病的折磨,老年人本就是疾病的高发人群,对于失独老人来说丧子之通的精神压抑以及消极绝望的生活态度更增加他们疾病的发生率。这些 60 岁以上的失独老人,会患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心脏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的他们还要为高额的医疗费用困扰。这些经济上的困难和身体上折磨让这些本就是痛苦的失独老人头上笼罩一层乌云。2、日常生活的困境失独又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还

9、面临基本生活的困境。有的失独老人因病因老病因老等原因生活处于半自理状态,甚至长期卧病在床失去自理能力。大部分失独老人夫妻健在时还可以相互照顾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但如果丧偶或离异,再加上步入高龄,生活的困难更是逐渐加剧,变得难以料理,甚至陷入困境。很多失独老人发出了这样的忧虑:“现在我们身体状况还可以,生活还能够自理,但是 5 年 10 年后,谁又能来照顾我们呢?对于未来生活的担忧成为失独老人最关注的问题。3、养老机构我国人口老龄化已进入急速发展阶段在未富先老的困境下如何养老是困扰当下中国的难题。从主观意愿来看,老年人居家养老占据主流,但对于失独老人来说这显然是不现实。然而现行养老机构无法满足失独

10、老人,失独老人无养老院接受,机构养老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句空话失独老人的养老又陷入困境。4、精神创伤对于所有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丧子之痛是无与伦比的精神伤害。很多失独老人从此意志消沉,精神极度敏感和脆弱,甚至濒临崩溃。当别的老人在享受儿孙满堂的天伦之乐时,他们却只能靠回忆度日,而回忆只能加剧痛苦。失独者这样隐秘的内心世界多半不会主动向社会开启。湖北有一个失独父亲,是位高官,白天他总是西装革履,体面地工作;晚上回到家里,她却成了另外一个人,整夜抱着孩子的骨灰盒哭泣入睡,口中呢喃着“孩子,让爸爸抱抱你, ”他就这样睡在地板上将近 8 年。还有一些失独父母会辞去工作或提前退休,尽量避免与周围人来往,由

11、于无法走出内心的阴影,逐渐变得孤僻、绝望。精神的创伤,折磨着这些失独老人。该如何抚平他们精神的创伤,保障其“老有所乐”应引起社会的重视。让他们有一个快乐安详的晚年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还是全社会的责任。二、失独老人养老问题产生的原因(一)物质困难的原因1、失独老人救助法的不完善国家法律层面对失独老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计划生育规定了人民应履行的义务,只生育一个孩子,他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出了贡献,而今他们因独生子女离世而陷入人生困境,按照义务与权力对等的原则,公民具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12、相对应的,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或者补偿的权利,为失读者提供保障救济特别是物质保障。但我国在对失独老人的保障救济却是一片盲区。这些失独老人便没有享受到该有的权利。从我国对失独老人保障的相关法律进程来看,法律还不够健,需要进一步完善。2001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 27 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但是“必要的帮助”的标注如何掌握、有哪些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如何实施,均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如此太过笼统语焉不详的规定,既不具可操作性,也因弹性过大而缺少强制性,成为难以实施的社会政策。2007

13、 年 8 月,按照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在各省市试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未为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 49 周岁后,按规定条件,有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具体而言该制度扶助的对象是:“1、199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 49 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对

14、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未达到 49 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其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为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为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地方政府补助随意性极大,对“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不统一甚至缺乏补助,财政支持力度匮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对于城市失独老人和农村失独老人的救助标准没有一个平衡的标尺,另外,伴随着通货膨胀物价不断的上涨

15、,这些补助对于失独老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2014 年两会期间,若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提出了关于提高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待遇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郭新志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失独保障制度。两会中的相关提案,体现了我国失独家庭问题中建议,应完善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最终却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从我国的法律以及相关政策来看,失独老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被纳上日程。失独老人的的救助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更没有对我国政府的对失独老人的应履行的职能有所要求。失独老人的保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执行上随意性太大对未能得到落实。在法律存在太大的漏洞。2、我国现行的政策的制约我国实行养老保险的双轨制,机关事

16、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纳或缴纳少额养老保险,享有全额退休养老保险金;企业工作人员缴纳较高比例养老保险,退休后获得少额的养老金。但,我国全体社会主体为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失独老人大多也是非机关事业单位中退休或接间退休的人员,是中低收入人群,其收入来源主要是数额较少的退休养老金。现行的双轨制是机关是单位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为其在职人员提高额养老金,这种不公平严重侵犯开企业职工的利益,更是损害当下企业职工中的失独老人的养老权益。在农村我国实行了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其参保范围是年满 l6 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大多数的农村居民都有可能成为新农保

17、制度的覆盖人群。新农保的政策还规定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但是新农保的给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对于那些未满 60 周月的失独老人,本就是为生活奔波劳累的他们还要支付一笔养老金,对于本就困难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年满 60 周岁的失独老人可以直接享受国家的基础养老金,可是在物价同经济一样快速发展的今天,55 元仅仅可以买到 10kg 的大米。更谈何保障其生活,这些养老金并不能解决失独老人的经济上的困难。农村失独老人在经济依然很困难。我国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大,失独老人多,扶助资

18、金投入少,地方差距大,那些微薄的救助金并不能解决他们的困难,失独老人在经济上依然是孤立无援。他们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经济困难是横亘在他们面前的大山。根据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来说,物质需求是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当生存的需要都无法满足的时候,其他的需要都是空中楼阁。3、养老机构的不健全和养老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养老模式有,家庭养老、民间社会养老、自我养老、机构养老。对于失独老人来说家庭养老不现实。政府养老,绝大多数是向失独老人提供经济上的补助,这些失独老人的生活依然属于无人照料的情况。机构养老是指有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料的养老模式。姚金丹认为,作为社会养老机构,我国大多数社会福利院主要接收“三无人

19、员”(无住所、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和弃婴为主,只在床位空余的情况下,才接受个别老人的自费入院。对于失独老人,他们并非“三无老人” ,目前甚至很多营利性养老院都难接收无亲无故的失独老人,特殊的身份让失独老人面临老无所养的境地。同时,吕联先生也认为入住养老机构都需要子女在担保书上签字,确保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出现意外、或者当老年人的住院费用等支出超出他们支付给养老院的钱数时,养老院可以减少风险。由于失独老人入住养老院涉及诸多的经济问题,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再加上街道或单位缺乏担保书签字问题,因此对于失独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资格好人条件。城市失独老人虽有养老机构却无法入住。对于农村失独

20、老人来说,机构养老是没有条件的。在我国城乡差距本就是大,落后的农村经济条件有限,公共基础设施不健全,根本没有设立专门的养老院。对于农村的失独老人来讲机构养老并不可行。民间社会组织养老是由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养老模式。民间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向社会提供某个领域公共服务的各类组织。在“小政府大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导下,作为多元治理主体之一,民间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中的重要性逐步凸显:满足多样化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养老服务的完善、推动全社会积极关注社会养老服务问题。民间社会组织的养老模式为养老院模式注入了新兴的血液,他们能满足老年人的多元需求,满足他们的归属感。这很适

21、合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为失独老人提供合理的养老模式。但是在我国,民间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存在诸多问题:官民二重性、资金依赖政府拨款。另外我国民间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规模小、物质条件缺乏等原因,不能大规模的存在为失独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在我国,现行的几种养老模式都无法为失独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失独老人的养老依然无法解决。特别是农村失独老人,受当地经济条件限制,养老机构无法在此安家落户。为此,农村失独老人养老困境更是提上一个高度。精神创伤的原因情绪的无法疏导。失独老人在失去独生子女后精神崩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他们悲伤的情绪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他们不愿意相信孩子死亡这个事实。用各种方式与死者梦会,这样使

22、他们觉得人还活着,这些情绪关系到失独老人的身心健康,如果想要他们得到正常的抒发,就需要进行专业的悲伤辅导。然而,在中国;悲伤辅导仍然是一个较为崭新的领域,很多人都不知道它,更不用说使用他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在传统观念看来,悲伤情绪只是个人的事情,或者说只是相关几个人的事情。这使得失独老人在经历开丧子之通后,要一个人默默地忍受悲剧。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的失独老人很难从悲伤中解脱,也是经历了漫长时间的煎熬。这样,悲伤情绪无法正常抒发,不仅影响失独老人的正常生活,还使得失独老人很容易患上心理疾病。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及失独老人自身的心理问题。我国是拥有五千年传统文化的古国,传统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印制

23、在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在中国家庭是一个重要的存在,而孩子是家庭的中心,父母都围绕着中心轴在打转。因为在人们的心中家庭是心灵的归属地,爱的港湾,孩子是那只停靠的船只。有家有孩子才是圆满的存在,家庭是养老的场所,家庭生活是老年生活最重要的一部分。他们享受孩子围绕膝下天伦之乐,可是却在步入往年生活之际,孩子的逝世,使得他们对于自己未来的生活产生了不确定和迷惑感,失去生活的信心。离去这个对于他们来说的生命重心,他们甚至质疑,他们存在的意义。我曾见到过这些失独老人他们不愿与外界交流,他们的精神很敏锐,他们怕提到孩子任何话题,甚至逃避人群多的地方。失独老人再给自己贴上标签,他们认为自己跟别人是不一样的,在农

24、村有些失独老人甚至认为他们是被“诅咒”的,是不祥之人,孩子的离去是上天的惩罚。在高度的精神紧绷中,他们失去自我,失去生命的活力,变的无所谓。精神的压力和悲伤的情绪,使他们难以从自己的情感世界恢复过来。非政府组织自身能力不足。我国非政府组织对失独老人的帮助大多以物资为主,在心理援助上有所欠缺。目前对失独群体进行救助的非政府组织数量逐渐增多,但大多都只看到了失独群体在物资上的匮乏。即使他们知道要对失独老人提供心理上的救助的,但会苦于没有专业人才,不能为失独老人提供系统的心理救助。我国非政府组织由于自身建设不足,导致内在组织的不完善。同时,国内专门针对失独群体服务的非政府组织较少。另外在我国,政府部

25、门对非政府组织的重视与扶持不足社会的爱心和志愿人士虽有心帮助,但是失独老人的服务刚刚起步,政府和志愿团队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志愿者志愿无门。政府扶持不足面对失独老人,政府往往想到的只是提供一定物质扶持且不能满足失独老人的物质需求。这些仅仅是保证失独老人的基本生活,对于失独老人更深层次的精神世界、情感需求关注的较少。这使得失独老人在情感精神上的需求无法诉说,精神的压力没法排解,使他们背上沉重的感情包袱。他们对自己否定,更加不愿与外界交流。三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的对策(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构建制度化保障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积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如应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27 条规定进行修改

26、,修改内容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在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承担失独老人的养老责任,提供专门的养老机构和经济支持,依靠地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设立专门基金发展失独老人养老事业。 ”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才能保障我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体制,才能保障失独老人的权利,维护失独老人的权利,维护失独老人的养老权益。完善立法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购买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险、失独老人大病保险、住院补贴保险等相关保险,作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失独老人养老的保障,这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理念之体现。(二) 提高社会保险金额、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专门基金实现城市养老保险单轨制,完善农

27、村养老,提高社会保险金额。城市养老保险双轨制严重损害了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失独老人的晚年生存权,侵犯了其养老权利。实行养老保险单轨制、全面提升社会整体养老保险待遇先河十分必要可行。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一同自上而下进行养老保险单轨制改革,才能实现统一的养老保险金额,在经济上为失独老人养老提供物质保障。针对农村失独老人养老问题,我们应该对相关的政策加以完善,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建设,扩大覆盖范围,增强救助幅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失独老人经济权益和养老权益。专门设立失独老人养老基金,提高失独家庭风险补偿标准。“失独老人专项基金”可以发展失独老人养老事业,在经济上保障失独老人,让失独老人基本的生

28、活有一个保障,给失独老人一个安享的晚年,维护其养老权益。提高失独家庭风险补偿标准,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物价指数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动态的补贴标准,并在全国统一准则使其制度化,制定严格的基金使用制度和监管机制,实现专款专用,帮助失独老人解决经济困难,真正维护失独老人养老权益。为失独老人建立专门的城乡一体化的专门活动空间和养老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失独老人的照顾。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我们应为失独老人提供完善的保健、医疗、紧急救助等社区救护服务,定期上门为他们进行身体检查;对于身体长期不适的老人,应建立社区应急救护系统,以及及时发现病情,进行防治。国家政府还可以为失独老人提供各

29、项保险措施,如北京市已经开始“暖心计划” ,将在未来三年为每位失独老人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险、人寿险、女性健康险等险各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这也为我国各地失独老人救助提供了一个模板,让各地对失独老人的救助有一个借鉴。完善机构养老,发展适应失独老人的新型养老模式。相对于其他的养老方式来说,机构养老可以提供更为及时和全面的养老服务。大部分的失独老人更愿意选择养老机构养老。因此,我们认为养老机构对于失独老人应降低门槛,实行失独老人优先入住并由计生部门协调解决入住手续问题,或是由失独老人所在村(居)委会担任临时监护人,为其入住养老院提供担保。另外针对农村失独老人,应就当地的情况建立专门的养老院,由村

30、委安排他们的入住手续,让他们免费入住。发展适应失独老人新型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的模式,以家庭养老为核心,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向失独老人提供一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方式,让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优劣互补。二是“家庭养老+以房养老”的模式。以房养老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将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依据房屋估值定期给房主发放固定养老金直至去世,然后金融机构出售其抵押房屋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新兴养老方式。随着独生子女的变故,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使得家庭中以房产为主的财产的继承出现了空缺,因此以房产等财产进行“倒按揭”的养老模式甚为可取。家庭养老与以房养

31、老的相结合的模式,对化解失独老人经济供养不足风险具有现实意义。(三)失独老人的精神创伤的治愈加强悲伤辅导。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对失独老人的悲伤辅导。帮助失独老人强化死亡的真实感;鼓励他们适度地表达悲伤情绪;帮助他们适度处理依附情结,渐进式的处理悲伤情绪。让他们把悲伤的情绪已恰当的方式宣泄出来,减少痛苦,缓解精神压力。主流媒体进行大力的宣传和正面引导,剔除传统糟粕文化的影响,为失独老人树立一个真实的形象,也为失独老人扫除心理阴霾。同时失独老人应面对现实,学会调适心理状态,消除社会角色简单的冲突,合理安排生活,发展业余爱好,协调人际关系,更具生活变化调整期望值,改善心理状态。学会积极主动地接触社会,

32、接受新信息,保持自身社会化,培养兴趣爱好,多参与各种娱乐活动丰富老年生活,摆脱失落感和孤独感。通过网络,建立失读者联盟。对于失独老人来说,相同经历的人会更容易沟通和交流。目前在我国各地区,失独者自发组建了很多 QQ 群如“星星苑” “失独家庭”等等,在这里相同遭遇的他们可以敞开心扉,抒发各自的感受。甚至会定期的举行聚会,大家相互倾述,解决遇到的困难。正如其中一个群公告所写的那样,本 QQ 群存在的目的是让相同命运的人“跨越苦难,重塑人生同病相怜,抱团取暖” 。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非政府机制应认识到自身组织机构的不足,大理完善组织建设。其次,完善救助机制,从物资救助为主转向提供心理救助,了解失独老人的内心需求以及他们的意愿,切实提供他们所需的服务。对于政府组织来说,除了增加对失独老人的救助金,提供物质需求,需要关注失独老人的情感和精神需求,通过文化活动等来缓解失独老人的悲伤,满足社交的需要,让他们融入社会。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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