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 年中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教 学 目 的 】 :加 强 法 制 教 育 宣 传 , 增 强 学 生 的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 让 学 生 养 成 学 法 、 懂 法 、 依 法办 事 的 好 习 惯 , 有 效 地 树 立 和 维 护 学 校 良 好 的 学 风 以 及 社 会 的 稳 定 发 展 。【 情 感 态 度 与 价 值 观 】 :强 法 制 教 育 宣 传 , 增 强 学 生 的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 让 学 生 养 成 学 法 , 懂 法 , 依 法 办事 的 好 习 惯 , 有 效 地 树 立 和 维 护 学 校 良 好 的 学 风 以 及 社 会 的 稳
2、定 发 展 。【 知 识 技 能 目 标 】 :让 学 生 更 了 解 法 律 , 并 知 道 法 制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 使 学 生 在 遇 到 某 些 情 况 下(如 :被 打 劫 、 勒 索 等 )懂 得 如 何 运 用 法 律 去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教 学 重 点 】 :通 过 案 例 分 析 和 学 生 参 与 讨 论 事 例 增 强 学 生 的 法 制 观 念 。【 教 学 过 程 】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成 长 , 已 逐 步 成 为 全 社 会 的 共 识 。 然 而 ,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保 护和 帮 助 还 要 通 过 未
3、 成 年 人 的 配 合 才 能 收 到 良 好 的 效 果 。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家 长 ,教 师 和 社 会 不 可 能 时 时 刻 刻 呵 护 着 未 成 年 人 , 未 成 年 人 只 有 自 己 长 本 事 , 才 能 有效 防 范 来 自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侵 权 侵 害 。 所 以 , 在 加 强 来 自 家 庭 , 学 校 , 社 会 保 护 的 同时 , 未 成 年 人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中 学 生 认 真 学 习 法 律 知 识 , 依 法 自 律 , 正 确 对 待 父 母 和学 校 的 教 育 ,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保 护 自 己 的
4、 合 法 权 益 则 十 分 必 要 。(一 )正 确 对 待 父 母 和 学 校 的 教 育随 着 年 龄 的 增 长 ,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独 立 自 主 意 识 逐 渐 增 强 。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独 立 自主 的 意 识 是 很 可 贵 的 , 有 些 未 成 年 学 生 对 家 长 和 教 师 的 教 育 缺 乏 正 确 的 态 度 。 如 认为 父 母 “赶 不 上 潮 流 ”。 对 父 母 的 话 听 不 进 去 , 甚 至 动 不 动 就 与 父 母 顶 撞 , 耍 态 度 ,发 脾 气 ;对 教 师 的 批 评 教 育 很 反 感 , 认 为 是 和 自 己 过
5、 意 不 去 。 如 果 连 教 师 , 家 长 的 正确 教 育 也 不 接 受 , 那 就 很 容 易 在 生 活 的 道 路 上 出 现 偏 差 。(二 )学 会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未 成 年 人 应 该 懂 得 , 当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自 我 保 护 最 有 效 的 措 施 是求 助 法 律 。 依 法 维 权 不 仅 能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 而 且 是 维 护 法 律 的 尊 严 。(三 )中 学 生 预 防 侵 害 的 基 本 原 则 与 基 本 方 法1、 依 靠 法
6、律 , 预 防 违 法 犯 罪 对 自 己 的 侵 害老 一 辈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家 邓 颖 超 指 出 :“教 育 孩 子 们 从 小 学 法 、 守 法 、 用 法 。 ”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 被 侵 害 人或 者 监 护 人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或 者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中 小 学 生要 明 确 , 依 靠 法 律 是 预 防 侵 害 的 首 要 原 则 是 自 我 保 护 的 必 备 武 器 。 依 靠 法 律 , 必 须学
7、 法 、 知 法 。 要 学 习 宪 法 、 刑 法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 义 务 教 育 法 、 未 成 年 人 保 护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掌 握 必 要 的 法 律 知 识 .要 弄 清 什 么 是 合 法 , 什 么 是 违 法 ;什 么是 无 罪 , 什 么 是 犯 罪 ;什 么 是 自 己 的 义 务 , 权 利 和 合 法 权 益 , 什 么 是 受 到 侵 害 。 还要 弄 清 家 庭 , 学 校 、 社 会 、 司 法 对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的 内 容 和 法 律 责 任 。 依 靠 法 律 ,必 须 用 法 。 要 依 法 履 行 自
8、己 的 义 务 和 行 使 权 利 , 并 在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对 自 己 形 成 侵 害时 , 能 够 依 靠 法 律 手 段 进 行 自 我 保 护 。 要 做 到 :一 克 服 “害 怕 对 方 报 复 , 干 脆 自 认倒 霉 ”的 错 误 思 想 ;二 克 服 “管 它 三 七 二 十 一 , 我 私 下 找 人 报 复 ”的 错 误 做 法 。 总 之 ,就 是 要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自 我 保 护 , 而 不 能 用 个 人 感 情 代 替 政 策 、 法 律 。2、 依 靠 组 织 , 预 防 违 法 犯 罪 对 自 己 的 侵 害这 里 所 说 的
9、组 织 , 一 般 是 指 侵 害 发 生 地 或 自 己 所 在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 派 出 所 、 居委 会 、 村 委 会 、 学 校 等 部 门 。 其 中 有 的 街 道 , 区 县 还 专 门 成 立 了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委 员会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对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加 以劝 阻 , 制 止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者 控 告 。 ”由 于 对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社 会 治安 和 人 员 活 动 等 情 况 熟 悉 , 这 些 组 织
10、 就 会 依 据 法 律 , 在 自 己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及 时 妥 善地 处 理 解 决 未 成 年 人 受 侵 害 的 问 题 。3、 依 靠 群 众 , 预 防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对 自 己 的 侵 害包 括 中 小 学 生 家 长 在 内 的 广 大 群 众 , 对 破 坏 社 会 治 安 , 危 及 中 小 学 生 人 身 安 全合 法 权 益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深 恶 痛 绝 , 盼 望 通 过 综 合 治 理 和 “严 打 ”使 社 会 稳 定 ,中小 学 生 受 到 保 护 而 健 康 成 长 。 群 众 的 眼 睛 雪 亮 , 智 慧 丰 富 , 威
11、力 无 穷 , 不 断 涌 现 出保 护 少 年 儿 童 , 见 义 勇 为 的 好 市 民 , 好 青 年 , 好 干 部 。 所 以 当 中 小 学 生 受 到 违 法 犯罪 分 子 的 侵 害 时 , 要 千 方 百 计 地 求 助 身 边 的 群 众 , 共 同 来 对 付 坏 人 。 当 群 众 勇 敢 而义 无 反 顾 地 和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做 斗 争 时 ,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将 成 为 过 街 老 鼠 ,无 藏 身 之地 , 遭 灭 顶 之 灾 。4、 依 靠 智 慧 , 预 防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对 自 己 的 侵 害勇 于 斗 争 , 相 信 正 义
12、必 将 战 胜 邪 恶 ;不 能 怯 弱 , 不 能 束 手 待 毙 , 不 能 让 坏 人 为所 欲 为 , 这 是 中 小 学 生 预 防 侵 害 的 必 要 前 提 。 但 是 , 中 小 学 生 年 龄 较 小 , 身 单 力 薄 ,在 面 对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时 , 要 强 调 善 于 斗 争 。 要 依 靠 自 己 的 聪 明 智 慧 , 机 智 巧 妙 地 战胜 敌 人 , 保 存 自 己 .电 影 平 原 游 击 队 中 的 游 击 队 长 李 向 阳 说 :“要 想 抓 住 狐 狸 ,就 得 比 狐 狸 狡 猾 。 ” 鸡 毛 信 中 的 海 娃 就 是 把 鸡 毛
13、信 藏 在 羊 群 头 羊 的 尾 巴 下 ,躲 过 日 本 鬼 子 的 搜 查 , 胜 利 地 完 成 了 送 重 要 情 报 的 任 务 ;小 兵 张 嘎 也 是 眉 头 一 皱 ,计 上 心 来 , 想 出 招 数 中 , 战 胜 愚 蠢 的 敌 人 。 前 不 久 , 某 市 一 小 学 生 一 人 在 家 做 功课 , 忽 听 有 人 撬 家 门 , 立 即 悄 悄 拨 通 了 公 安 局 的 电 话 , 几 分 钟 后 , 警 察 迅 速 赶 来 ,当 场 抓 住 正 在 撬 门 企 图 入 室 盗 窃 的 坏 人 。 可 见 , 面 对 身 高 力 大 , 用 心 险 恶 的 坏 人 ,不 仅 要 敢 于 斗 争 , 更 要 善 于 斗 争 , 勇 敢 加 机 智 才 能 保 平 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