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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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项目复核大纲(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4 年 6 月 II 目 录 一、总则 . 1 (一)复核目的 1 (二)复核依据 1 (三)复核原则 3 (四)复核重点 3 (五)组织形式 4 (六)复核程序 4 二、布局复核 . 6 三、选址复核 . 7 四、建设规模复核 . 7 (一)废物产生量调查 7 (二)废物性质调查 8 (三)建设规模 8 五、收集运输系统复核 . 10 (一)危险废物中转站 10 (二)收运方式 10 (三)收运路线和频次 11 (四)贮存设施 11 六、高温热处理系统复核 . 11 (一)进料配伍 12 1、接受鉴别

2、. 12 2、进料系统 . 12 3、配伍系统 . 12 (二)焚烧工艺设备 13 1、热工计算 . 13 2、炉型选择 . 14 3、设备性能 . 14 4、结构尺寸 . 15 5、材质要求 . 16 (三)尾气处理 16 1、余热回收 . 17 2、急冷室 . 17 3、酸性气体去除 . 17 III 4、活性炭吸附装置 . 18 5、除尘 . 19 6、引风机和烟囱 . 19 (四)废水灰渣处理 20 1、残渣处理系统 . 20 2、废水处理系统 . 21 (五)自控监测 22 1、自控系统 . 23 2、监测系统 . 23 (六)系统配置 23 七、安全填埋系统复核 . 24 (一)预

3、处理系统 25 (二)防渗系统 26 (三)渗滤液控制系统 26 (四)监测系统 27 (五)封场 28 (六)系统配置 28 九、总图布置复核 . 28 (一)高温热处置系统 28 (二)安全填埋系统 29 九、投资和财务评价复核 . 29 (一)投资估算 29 (二)财务评价 30 十、项目建设和运营条件复核 . 30 (一)项目法人结构 30 (二)项目法人技术能力 30 (三)资金情况 30 (四)收费制度 31 (五)管理体系 31 1 一、总则 (一 )复核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 2003】 128 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

4、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 2004】 16 号文),以及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 2004】 144 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基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要求,特制订本项目复核大纲 ,开展规划项目复核工作。 项目复核的目的是: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严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关,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技术水平 ,保证投资效益 ,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二)复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

5、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 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 的批复(国函【 2003】 128 号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 2004 【 2004】 161 号) 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 2004】 2004 144 号) 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复核委托函(环财 2004 【 2004】 22 号) 关于严禁建设简易危险

6、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要求(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 2003 12003199 号文件)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关于实

7、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 险废物处置产 3 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3 1874 号) (三 )复核原则 遵守规划。 规划确定了 7 条原则:( 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 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 (3)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4)功能齐全、综合配套, (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6)提高设备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产业化, (7)先行试点、稳步推开。这是开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复核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因地制宜。 各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件等差异较大,需要在项 目复核工作中,在保证安全处置的前提下,

8、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 协商完善。 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经验不多,在项目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面平等讨论、磋商,听取多方意见 ,集思广益,完善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 客观公正。 项目复核以确保建设水平为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各地收取项目复核评估费用,明确项目复核的范围和重点,客观公正地提出合理意见,推进规划项目健康运作。 (四)复核重点 本大纲的复核对象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投资 4 计划。 本复核

9、大纲是国家环保总局开展项目复核时的依据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和环保局项目审批时也可作参考。 项目复核的中心是通过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保证建设水平的基本目的。项目复核重点分为 2 个方面,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如何实现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二是各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具备开工和资金拨付条件。主要复核要点为:( 1)项目建设的布局、规模、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合适可行 ,( 2)项目配套条件如项目业主、配套资金、收费政策是否落实,( 3)项目的技术工艺设备能否实现安全处置,( 4) 项目投资和财务评价测算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五)组织形式 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

10、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以下简称规划院 )具体承担项目复核及相关技术工作。 规划院组织复核专家组,通过程序审查、征求专家书面意见、召开专家组咨询会议、现场考察等形式,形成项目复核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通过会议形 式审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结论,提交国家发改委。 (六)复核程序 各省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后 ,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上报,进入 5 项目复核阶段。具体程序可以分为如下 6个步骤:

11、1、程序审查。 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规划院首先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是否基本符合有关要求、地方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要求是否落实等。对于材料不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 可研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省级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程序审查。 2、专家初审 。对材料基本齐全、工艺技术基本合理的项目,规划院将有关材料提前发送复核专家,根据专家书面意见,规划院适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必要时可请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到会,质疑、讨论,形成专家组咨询意见。对于项目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3

12、、交换意见 。规划院将结合程序审查和专家咨询意见等,与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进行协商,交换初步审查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要求等 达成一致。 4、修改完善。 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根据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请项目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对项目规模、选址、技术、投资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 5、提交复核报告。 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并能达到复核要求后,由规划院综合专家意见、项目进展情况、可研报告修改情况等,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复核意见。 6、会议审查。 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 6 小组根据项目

13、复核进展情况,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复核意见,会议通过后即转送国家发改委,纳入国债投资计划 。 为提高效率、少走弯路,规划院将派专家参加各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和环境影响评审会等,在各地提交项目复核申请、正式开展项目复核之前提前介入、前置审核,尽可能规范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二、布局复核 遵循规划确定的集中处置、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各省项目布点数量和布点位置以规划项目表为基础。严格控制在项目表外新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点。在不增加布点的基础上,确需改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地点(城市)的,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结合对废物产生量、运输距离等因素,对布局方案进行比选 、论证,

14、经核实后可以作个别调整。 鼓励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接纳处置周边地区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鼓励依托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鼓励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所在的城市,原则上不得再另行择址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在同一场址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择能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统筹处置的工艺设备。 坚持“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原 则上要求新建省级危险废 7 物处置中心项目必须在同一地点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

15、装置 。 采用焚烧工艺处置医疗废物的城市,可以考虑焚烧当地适宜焚烧的危险废物,并在设计上应进行充分考虑。 三、选址复核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在环境、社会、经济上充分可行,符合有关要求。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防护距离、运输距离、交通、土地利用状况、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众意见等因素 ,在综合比选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选址,经比选后推荐首选场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项目选址 位置图(包括各个备选地址),并同时标识周围水域、主导风向、交通干道、居(村)民区、饮用水源地、工业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等与选址有关的情况。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还要在可研中确定各中转站的选 址 。 首先复核项目材料是否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国家环保总局(或省局)的批复意见。二是复核环境影响评价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三是复核场址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危险废物填埋场应附有地质勘探报告,有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下水位等有关参数。四是复核是否有当地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材料(如征 地批复文件、报批文件等)。五是复核水、电、路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水量水质、用电负荷、供电等级、供电协议、变配电方案等。 四、建设规模复核 (一)废物产生量调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提交项目覆盖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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