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第一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以档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坚持整体价值观和动态价值观的原则,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鉴定销毁范围。第二条 档案的鉴定应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一般不拆卷进行鉴定。第三条 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 5 至 10 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档案鉴定工作程序:(一) 档案管理部门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工作的目的、范围、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二) 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三) 学习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2、。(四) 鉴定小组成员按分工分别对档案进行初鉴,提出鉴定意见。(五) 集体审查,形成鉴定小组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公司领导提交档案鉴定报告。(六) 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七) 销毁档案应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待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第六条 公司档案室应及时做好档案变更、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 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第八条 编目样式(一)销毁档案目录销毁档案目录序号文 件 材 料 题 名文件编号日 期 档 号备注(二)销毁申请表档案销毁申请表序号文 件 材 料 题 名日 期 档 号原保管期限鉴定意见申请人: 监销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三)销毁清册山东泉利置业有限公司XX 档案销毁清册立 档 单 位:销毁清册编制单位:销毁清册编制时间:审 批 人 意 见:审 批 人 签 字:审 批 时 间:档案销毁时间: 监销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