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办法201703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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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集团属下各独立法人公司的自主经营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职责,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收支平衡的正现金流、正利润,确保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各独立下属单位的目标费用控制、成本核算、利润分析等经济指标管理。三、主责部门及职责集团财务中心是下属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主责部门,财务中心各财务分部对所有目标指标进行全程管控。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针对集团各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全年经济指标,确定年度收支计划,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2、负责审核集团各中心下属子公司月度收

2、支计划,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3、负责全程管控集团各中心下属子公司的经济指标,包括收入目标的实现、成本费用的实际把控。及时统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并进行分析上报。4、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各项收入指标,监督相关部门按目标成本费用进行控制。确保各公司的目标指标的全面完成。4、工作内容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要求(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定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指各公司对各自的经营行为负责,在集团公司的宏观管理及调控下,独立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确保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目标的实现。(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要求 正现金流要求在年度目标内,下属单位实现收支平衡,即公司实现的现金流入应大于现金支出。

3、企业应以“量出为入”的原则做好年度现金流的筹划和计划工作。下属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做好各阶段的资金计划和筹措计划,按计划实施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如因经营需要从集团公司借入资金,按银行贷款利率或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办法计算相应资金占用费。 正利润要求公司下属各单位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年度净利润的实现,在执行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完成收入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成本指标支出计划不偏离年度预算目标,确保目标利润的实现。年度正利润的实现,财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要求年度内所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应计入当年成本,不得因资金支付原因而不计入相应的成本开支中,当期成本应全部计算其中不得漏项。 2、独立

4、核算模式操作方法(1)时间要求每年 10 月份,由财务中心发起启动下年度经济目标收支预计工作。并于 12 月 15 日前报集团董事会审批确定,12 月 25 日前签订目标责任书。(2) 指标确定根据各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确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主要有“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营销费用、目标利润”等指标。 (3)经济指标管控 各公司严格按年度收支计划及公司负责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全年的经济指标管理,每月支出计划根据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每月支出计划的确定,严格按“以收定支”的目标执行。下月的支出计划,不得超过上月月末的资金余额,且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要求保证帐面资金余额。 下属单位成本

5、费用的支出,严格执行“目标预算”管理模式,一切支出必须先有立项、审批、计划、合同等才能有相关的支出发生。下属单位应确保所有支出在可控的目标指标范围内。集团财务中心对下属各单位月度收入完成情况实施预警管理,对有关经济指标有偏离年初预算指标倾向的要及时发出预警,对无法完成经济指标的下属单位,要求其负责人形成详细书面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对于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做到有预算、有指标、有计划。各财务分部每月 10 日前完成对上月的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的分析并报集团财务中心。集团财务中心每月 15 日前对各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上报至集团董事长。五、考核办法1、经营收入考核:(1)未完成当月目标收入

6、的 70%,扣发目标责任人绩效工资的 50%;(2)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目标收入的 70%,下调三级工资,行政降职一级。(3)全年累计 5 个月未完成目标收入的 70%,免职、调岗、淘汰。2、成本费用指标考核:(1)固定费用支出(人资成本除外)超过目标费用,超出部分,从目标责任人奖金池中等额扣除。(2)变动费用支出超过按实现收入计提的可使用费用,超出部分,从目标责任人奖金池中等额扣除。(3)在完成经营收入目标的情况下,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目标费用,按节约部分的 10%奖励给目标责任人及其核心团队。3、目标利润考核按集团公司确定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考核办法执行。4、资金支付指标考核:每月支出严格按目标计划执行,未按目标计划执行,按如下方式处罚:(1)当月支出全部在计划范围内且当月实际支出总额未超过目标计划的,不予处罚。(2)当月支出有计划外支出但当月实际支出总额未超过目标计划支出,计划外支出金额占总支出金额的 10%以内,不予处罚,超过 10%,扣发目标责任人绩效工资的 20%。(3)当月支出有计划外支出且当月实际支出总额超过目标计划支出,计划外支出金额占总支出金额的 5%以内,不予处罚,超过 5%,扣发目标责任人绩效工资的 50%。(4)在计划范围内因工程进度及现场需要调整各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在以上处罚范围内。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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