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一致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海关估价的规则第一条1. 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是:(1)对买方处置或使用的这些货物不得施加限制,但下列限制不在此例: 进口国法律或政府机构所施行或需要的限制; 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的被估价货物的价值的条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