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 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
2、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5 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 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 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 4 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 5 个品规。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级以上卫生
3、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 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 6 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 5 次。如果超过 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