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仃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