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 陈星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 浏览:2098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 5.1.1:建筑高
2、度大于 24m 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 6.7.4A:除本规范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
3、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 500m2 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 A 级保温材料。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1)54m高度限制新规范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 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2)32m超过 32m 设连廊新规范 5.
4、5.13A: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规范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 32m 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3)24m设防烟楼梯间新规范 5.5.13A: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 32m 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 24m 时
5、,需设置防烟楼梯间;不超过 24m 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层数与功能(1)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新规范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规范解读:原规范中老人年用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空间。新规范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允许三类用房(公共活动、康复、医疗)设置在地下一层。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中大餐厅等规模较大的用房,一般无法设置在地下空间。(2)三层,超过 3000m设避难所新规范
6、 5.5.24A: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规范解读:原规范中无避难间相关要求,新规范中提出了设置避难间的新要求。应注意避难间的设置条件(3 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 3000m
7、),和设计要求(2 层及以上,每座疏散楼梯旁, 12m)。(3)四层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新规范 5.4.4B: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大于 30 人。规范解读:原规范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新版规范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性质,面积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除设置在 1-3 层的公共活动用房没有规模要求,其他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的公共活动用房规模均应满足不大于 200m2,不大于 30 人。(3)五层,超过 3000m设消防电梯新规范 7.3.1:5 层
8、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 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4m。规范解读:原规范规定超过 32m 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且所处楼层为 5 层及以上时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 2.4m 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设施设备及消防器具(1)电梯厅防烟新规范 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
9、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范解读:原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非消防电梯无特殊规定。在火灾时,电梯井道可能会加速烟气的蔓延扩大。新规范强调了对电梯厅采用防烟措施,可尽量减弱井道中的烟气对各楼层的影响。此外,规范中还指出可在火灾时使用电梯进行疏散,但此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2)消防软管卷盘新规范 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规范解读:本条文为新增内容,消防软管卷盘相比于一般消防水龙更轻便,便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工作人员(多为女性)使用。(3)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规范 8.3.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说明: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符合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保护区域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 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 I 级的民用建筑 ”条件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解读:原规范为面积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均应设置。但对于高度在 8m 内,面积不超过 1000m2、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 I 级的项目,适当放松了要求,可以使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此系统可借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源,如果达不到用水量要求,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中予以补充,与室内消火栓合用稳压设施、水泵以及管道。适用于一些先天缺少水池、泵房,且无法进行改造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