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2013 年 1 月 16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前 言2004 年 4 月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全 监 察 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
2、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 检 院 )下 达 了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修 订 任 务 书 。 2004 年 5 月 , 中 国 特 检 院 于 组织 有 关 专 家 成 立 了 起 草 组 并 在 北 京 召 开 首 次 工 作 会 议 。 2006 年 4 月 在 北 京 再 次 召 开工 作 会 议 , 形 成 了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初 稿 。 因原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能适时出台,直至 2011 年 12 月 由 中 国 特 检 院 技 术 法 规 部正 式 向 特 种 设 备 局 上 报 了 本 规 则 的 征
3、求 意 见 稿 。 2012 年 1 月 , 特 种 设 备 局 对 征 求 意见 稿 进 行 审 查 后 , 以 质 检 特 函 20123 号 文 征 求 基 层 部 门 、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及 公 民 的意 见 。 2012 年 4 月 , 起 草 组 在 北 京 就 征 求 的 意 见 进 行 讨 论 与 修 改 并 且 形 成 送 审 稿 。2012 年 7 月 , 特 种 设 备 局 将 送 审 稿 提 交 给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委 员 会 审议 。 2013 年 1 月 16 日 , 本 规 则 的 报 批 稿 经 国 家 质 检
4、 总 局 批 准 颁 布 。本 规 则 考 虑 了 目 前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考 核 工 作 的 现 状 和 国 家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要 求 ,主 要 对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的 考 试 方 法 、 项 目 和 级 别 、 考 试 方 式 与 科 目 设 置 、 换 证 方式 与 内 容 进 行 了 调 整 , 目 的 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规 范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参 加 本 规 则 修 订 的 主 要 单 位 和 人 员 (按 姓 名 汉 语 拼 音 排 序 )如 下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 侯旭东江苏
5、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 宁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梁广炽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沈 钢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汪 杰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吴绳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检 验 人 员 的 能 力 要 求 和 报 考 条 件 (1)第三章 考 试 方 式 与 内 容 (2)第四章 考试机构 (3)第五章 取证考试 (4)第六章 审核发证 (5)第七章 换 证 (5)第八章 监 督 管 理 (6)第九章 附 则 (7)附件 A 特 种 设 备 检
6、验 人 员 级 别 、 项 目 及 其 代 号 与 检 验 范 围 (8)附件 B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报 考 资 历 条 件 (9)附件 C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考 试 与 证 书 申 请 表 (10)附件 D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证 (试 样 )(11)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检验师;按照检验类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 A,第四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申请领取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先经 考 试
8、(以 下 简 称 取 证 考试 )合 格 , 凭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第 五 条 检 验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组 织 实 施 。 承 担 检 验 人 员 考 试 的机 构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机 构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确 定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
9、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考试工作。第 六 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第 二 章 检 验 人 员 的 能 力 要 求 和 报 考 条 件第八条 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掌握
10、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检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验工作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二)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以及设定的检验工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 (三)掌握出具检验报告所具备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四)了解被检对象主要引发事故的失效模式;(五)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基本知识;(六)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七)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注 1:本规则所表述的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标准(以下
11、同)。第九条 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一)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正确制订适宜的检验方案以及审核检验方案与检验报告;(二)了解对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四)了解相关项目检验手段、方式、设备、工具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五)具有对设备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七)具有事故调查和分析能力。第十条 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
12、,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 B);(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3(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第 三 章 考 试 方 式 与 内 容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 1。表 1 各级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级别 科目序号 科 目 考试方式 备注科目 A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
13、诊断、试验技术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闭卷笔试科目 B 法规与标准 开卷笔试科目 C 检验技能 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缺陷判别、工具或者仪器的使用、安全与防护 实际操作 定期检验科目检验员科目 D 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和工艺评定 开卷笔试 监督检验科目科目 E专业知识A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失效原理与过程 闭卷笔试科目 F专业知识B检验方案;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综合评价;评估;判断方法、检验案例的解析、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开卷笔试 可查阅限定的法规或者标准检验师科目 G 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定 开卷笔试 监督检验科目注 2:(1)气瓶定期检验员只考科目 B 和科目
14、 C;(2)除气瓶检验员外,持有任何一项检验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其他项目检验员时可免试科目D;(3)持有任何一项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其他项目检验师时可免试科目 G;(4)初试各科目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 70 分,规定的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总评为合格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5)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 2 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总评为合格。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制订各级别项目的考试大纲、考试细则及笔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内容、要求。第 四 章 考 试 机 构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
15、安全技术规范4第 十 三 条 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修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五)能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填报、信息发布与数据下载。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 1 月份,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类别、项目等。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
16、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可以组织与考试项目有关的考前辅导,但是不得强制要求报名参加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第五章 取证考试第十八条 取证考试程序,包 括 考 试 报 名 、 报 考 条 件 审 查 、 考 试 、 考 试 成 绩 评 定与 通 知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检验人员取证考试的人员(以下
17、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报名,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 C),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考资料:(一)申请表(1 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复印件,1 份);(三)学历证明(毕业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1 份);(四)检验资历证明(已持有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1 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5(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 份);(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 1 份)。报名参加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
18、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四)、(五)、(六)资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在收到报考资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报考资料即条件的审查。对报考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考试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考试通知。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第 六 章 审 批 发 证第二十二条 审核发证
19、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和发证。 检 验 人 员 证 的 换 证 程 序 和 要 求 按 照 第 七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 。由考试合格人员自行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1 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二)考试成绩单;(三)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的相关见资料。由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委托的考试机构在 20 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 ;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 七 章 换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