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石滨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训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技巧与风险控制程序、技巧与风险控制主任医师1行政处罚 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特征n ( 1)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
2、须依据法定权限。n ( 2)是针对 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 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n ( 3)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 公共利益 和 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n ( 4)是对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重点是: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n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 公共利益 和 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n 法律冲突的选择 n 现行法律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除非行政处罚法特别规定的,
3、凡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行政处罚法为准;现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修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除了遵守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 非人格化公共利益 ; 民事责任 人格化个体利益 4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定 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 对违 反行政法律法 规 的行政管理相 对 人所 给 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国家行政机关基予特 别权 利关系, 对违 反公 务员 之 义务 的公 务员 所 实 施的一种 惩 戒措施共 同 点1.具体行政行 为 。 给 予主体
4、的 单 方面意思而作出,一 经 生效即 对 相 对人 发 生法律上的 羁 束力并影响相 对 人的法律地位。2.惩 戒措施。 对 相 对 人 产 生不利影响。3.公法范 围 。4.对 相 对 人来 说 ,均是不履行法定 义务 的法律后果,都是相 对 人 对自己的 违 法行 为 所承担的法律 责 任。5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区 别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作出决定的机关主管行政 处罚 机关或者法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织 科 处 。 实 施行政 处罚 的机关与被 处罚 人只有 监 督与管理关系,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一般由不履行公 务员义务 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 所属的国家行政机
5、关科 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没有隶属关系的 监 察机关科 处 。制裁的范围 与形式与公 务员 的法律地位无关。形式有 罚 款、没收 财产 、拘留等原 则 上限于与公 务员 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 资 格与 职务 方面。形式有:警告、 记过 、降 级 、降 职 、留用察看、开除。法律法规一般由于与 社会管理有关 的法律法 规与 行政工作人 员 有关的内部 行政法律、法 规规 定。程 序 简 易程序、一般程序、听 证 程序 使用公 务员惩 戒程序制裁 对象行政管理相 对 人(公民、法人、其它 组织 )限于具有公 务员 身份的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 监 察机关 处 分
6、监 察 对 象 时 ,国家机关才可能成 为处 分 对 象6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与 民民 事事 处处 罚罚 的区别的区别区别点 行 政 处 罚 民 事 处 罚目的着眼于制止和 预 防 违 法行 为 的发 生,即通 过 科加 额 外 义务 或限制权 利的方式事先一般 预 防和特殊 预防着眼于 对 受害人的 补偿 或被 损 害权 益的恢复方式警告、 责 令停 产 停 业 、 暂 扣或者吊 销许 可 证 、 执 照,没收 违 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返 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 换、 赔偿损 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原则 根据 违 法行 为 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7、违 法行 为 受到的 惩罚应 与其对 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以恢复原状和等价 赔偿为 原 则 ,赔偿额 度一般与他人受到的 损 失相当程序 简 易程序、一般程序、听 证 程序 司法程序转继性质只能由 违 反行政法上的 义务 人承担, 不能替代 , 不能 转继 ,不能承担 连带责 任 。多个共同 违 法者,也只能分 别予以行政 处罚 ,不存在 连带 行政 责任。从保 护 受害人的利益出 发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民事主体(不一定是 违 法主体) 先承担,再追 偿 。多个民事主体可存在 连带 民事 责任。7行政处罚只能由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人承担!n切切注意 :n 1.不能替代n 2.不能转继n 3.
8、不能承担连带责任8最高人民法院对 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 的答复2000年 5月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法行 20001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 199962号 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 分立 、 合并 、兼并 、 合营 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n 行政处罚后;不是注销后新设立 9n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n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n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n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n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n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n 提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 ,只要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义务承受人的即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应在组织终止 前 做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