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一四年十一月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五章 建筑装修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第八章 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提 高 投 资 决 策 科 学 化水 平 ,合 理 确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规 模 和 标 准 ,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 二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和 建 设的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是 编 制 、评 估 和 审 批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以 及 对 项 目 建 设 进 行 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 三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适 用 于 全 国 乡 (镇 、苏 木 )级 及 以 上 党 的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级 机 关 组 成 机 构
3、 、直 属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以 下 统 称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新 建 (或 购 置 )、改 建 和 扩 建 工 程 。配 备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参 照 执 行 。第四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必 须 贯 彻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方 针 ,按 照 统 筹 兼 顾 、适 用 为 主 、满 足 办 公 需 要 的 原 则进行建设。集 中 建 设 或 联 合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充 分 利 用 公 共 服 务 和 附 属设 施 ,打 破 系 统 、部 门 之 间 的 界
4、限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集 中 管 理 、共同使用。第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必 须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和 城 乡 规 划要 求 ,从 严 控 制 用 地 规 模 ,严 格 土 地 审 批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严 禁 超标 准 占 地 、低 效 利 用 土 地 ,不 得 占 用 耕 地 ,新 建 项 目 不 得 配 套 建 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3第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做 到 庄 重 、朴 素 、经 济 、适用 和 资 源 节 约 ,不 得 定 位 为 城 市 标 志 性 建 筑 。外 立 面 不 得 搞 豪
5、华 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第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使 用 单 位 的 类 别和 各 级 别 编 制 定 员 ,按 照 本 建 设 标 准 的 规 定 确 定 建 筑 面 积 。严 禁 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建 设 标 准 外 ,还应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安 全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绿 色 建 筑 等 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根 据 单 位 级 别 和
6、性 质 分 为 五 类 ,其适用对象见表1。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类 别 适 用 对 象中 央 部 (委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中央机关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省级机关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
7、事业单位。市 (地 、州 、盟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市级机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县 (市 、旗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县级机关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级机关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
8、关。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4房 、设 备 用 房 )、附 属 用 房 两 部 分 组 成 ,并 应 符 合 表 2的 规 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包 括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档 案 室 、图 书 资 料 室 、机 关 信 息 网服务用基本办公用房络 用 房 、机 要 保 密 室 、文 印 室 、收 发 室 、医 务 室 、值 班 室 、房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包 括 变 配 电 室 、水 泵 房 、水 箱 间 、中 水 处 理 间 、锅 炉 房 (或设备用
9、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 电梯机房、 建筑智房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 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 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54422418129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5442302418129省级机关副处级处级以下5市级正职市级副职正局(处 )级副局(处 )级局(处)级以下县级正职县级副职正
10、科级4230市级机关 241893024县级机关乡级机关18副科级 12科级以下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9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原 则 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注 :1、副 省 级 城 市 、副 部 级 单 位 副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按 不 超 过 省 (部 )级 副 职标 准 执 行 ,其 组 成 部 门 的 正 、副 局 (司 )级 人 员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按 不 超 过 省 级 机 关或 中 央 机 关 相 应 的 正 、副 厅 (局 、司 )级 标 准 执 行 。副 市 (厅 )、副 县 (处 )级
11、 单 位以此类推。2、中 央 机 关 司 (局 )级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省 级 机 关 厅 (局 )级 单 位 标准 执 行 ,处 级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市 级 机 关 局 (处 )级 单 位 标 准 执 行 ;省 级 机 关处 级 直 属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市 级 机 关 局 (处 )级 单 位 标 准 执 行 ,科 级 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3、各 级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人 员 办 公 室 可 在 上 列 规 定 的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范 围 内 配备休息室。4、省部
12、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 辖市)所属厅(局)正 职和市(地、州 、盟 )、县 (市 、区 、旗 )党 政 正 职 办 公 室 可 在 上 列 规 定 的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范 围 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6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平方米/人)计算方法类 别中央机关省级机关200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 ,400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 计算确定。200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 ,400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 计算确定。10
13、0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 ,200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 算确定。796868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定 ,原 则 上 不 得超过县级机关。乡级机关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第 十 三 条 设 备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应 根 据 地 理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以 及相 关 设 备 需 求 确 定 ,宜 按 办 公 室 和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之 和 的 9%测 算 。第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合 理 确 定 门 厅 、走 廊 、电 梯
14、厅等 面 积 ,提 高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1、 食 堂 :食 堂 餐 厅 及 厨 房 建 筑 面 积 按 编 制 定 员 计 算 ,编 制 定员 100人 及 以 下 的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3.7平 方 米 ;编 制 定 员 超 过 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2、停 车 库 :总 停 车 位 数 应 满 足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要 求 ,汽 车 库 建 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 辆,超出20
15、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 辆,7可 设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桩 ;自 行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1.8平 方 米 /辆 ;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3、警 卫 用 房 :宜 按 警 卫 编 制 定 员 及 武 警 营 房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计 算 ,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4、人 防 设 施 :应 按 国 家 人 防 部 门 规 定 的 设 防 范 围 和 标 准 计 列 建筑 面 积 ,本 着 平 战 结 合 、充 分 利 用 的 原 则 ,在 平 时 可 以 兼 作 地 下 车库、物品仓库等。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
16、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S=AB (A B) 9%/KC式中:S总建筑面 积;A各级工作人员办 公室总使用面积;B服 务用房 总使用面积;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 总使用面积系数;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选 址 应 符 合 当 地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划 和 城 乡 规 划 的 要 求 ,在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选 择 位置 适 合 、交 通 便 利 、环 境 适 宜 、基 础 设 施 和 地 质 条 件 良 好 、有 利 于安全保卫的地点。第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17、 在 城 市 中 的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第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筑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遵 循 功 能 组织 合 理 、建 筑 组 合 紧 凑 、服 务 资 源 共 享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组 织 和 利8用地上、地下空间。第 二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建 筑 主 体 及 其 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第 二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应 充 分 利 用 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18、。第 二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不 得 用 于 建 造 与 办 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表 5 建筑容积率指标类别 容积率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2.02.01.21.0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自行做出规定。乡级机关第 二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总 停 车 位 数 应 满 足 当 地 城 乡 规划 建 设 要 求 ,地 面 停 车 场 面 积 指 标 为 :汽
19、 车 25 平 方 米 /辆 ,自 行 车1.2 平 方 米 /辆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1.8 平方米/ 辆。第二十五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的 绿 地 率 不 宜 低 于 30 ,并 应 满 足 当 地 城 乡 规 划 和 建 设 有 关 绿 地 的 控 制 要 求 。绿 化 植 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六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宜 建 造 一 、二 层 的 低 层 建 筑 ,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9第二十七条 党 政 机 关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
20、等 于 )表 6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表 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类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6000600040002000第 二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表 7的 规 定 :表 7 标准层建筑面积分类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高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60010001200第 二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入 口 门 厅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两 层 ,门 厅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8的 规 定 :表 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类别中央机关使用面积(平方米)300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300240120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乡级机关第 三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得 在 办 公 区 域 内 建 设 阶 梯 式 和有 舞 台 灯 光 音 响 、舞 台 机 械 、同 声 传 译 的 会 堂 、报 告 厅 、大 型 会 议室 。建 筑 物 内 不 宜 设 置 阳 光 房 、采 光 中 厅 、室 内 花 园 、景 观 走 廊 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