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3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 共 层 ,第 层 。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2、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 。租 赁 期 间 , 如 遇 到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 则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租 金 标 准 ; 除 此 之 外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乙 方 采 用 押 一 付 三 方 式 向 甲 方 支 付 房 租 。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向 甲 方 支 付押 金 以 及 当 季 房 租 , 合 计 人 民 币 。 剩 余 租金 按 季 结 算
3、 , 由 乙 方 于 下 个 季 度 开 始 前 10 日 内 向 甲 方 支 付 下 季 度 租 金 。 房 屋 押 金 在租 赁 合 同 到 期 后 , 双 方 协 议 无 其 他 扣 款 事 宜 后 , 由 甲 方 退 还 乙 方 。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 。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 。第 七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 。甲 方 保 证 拥 有 房 屋 产 权 ,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 在 交 易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除 补 充 协议 另 有 约 定 外
4、 , 有 关 按 揭 、 抵 押 债 务 、 税 项 及 租 金 等 , 甲 方 均 在 交 付 房 屋 前 办 妥 。 交 易后 如 有 上 述 未 清 事 项 ,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赔 偿 。第 八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日 常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承 担 。2 / 3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责 任赔
5、偿 损 失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第 九 条 关 于 装 修 和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的 约 定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损 坏 房 屋 设 施 , 如 需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和 装 修 或 设 置 对 房 屋 结 构 影响 的 设 备 , 需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投 资 由 乙 方 自 理 。 退 租 时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6、 有权 要 求 乙 方 按 原 状 恢 复 或 向 甲 方 交 纳 恢 复 工 程 所 需 费 用 。第 十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以 下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延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1、 水 、 电 费 ;2、 煤 气 费 ;3、 宽 带 费4、 有 线 电 视 费在 租 赁 期 , 如 果 发 生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征 收 本 合 同 未 列 出 项 目 但 与 使 用 该 房 屋 有 关 的费 用 ,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第 十 一 条 因 乙 方 责 任 终
7、 止 合 同 的 约 定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并 收 回 房 屋 ,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 由 乙 方 负 责赔 偿 :1、 擅 自 将 承 租 的 房 屋 转 租 的 ;2、 擅 自 将 承 租 的 房 屋 转 让 、 转 借 他 人 或 擅 自 调 换 使 用 的 ;3、 擅 自 拆 改 承 租 房 屋 结 构 或 改 变 承 租 房 屋 用 途 的 ;4、 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1个 月 ;5、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6、 故 意 损 坏 承 租 房 屋 的 ;第 十 二 条 提 前 终 止 合
8、 同租 赁 期 间 ,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 需 提 前 1月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签订 终 止 合 同 书 , 在 终 止 合 同 书 签 订 前 , 本 合 同 仍 有 效 。如 因 国 家 建 设 、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或 出 现 本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甲 方 必 须 终 止合 同 时 , 一 般 应 提 前 1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甲 方 不 予 补 偿 。第 十 三 条 租 赁 期 满 。租 赁 期 满 后 , 本 合 同 即 终 止 , 届 时 乙
9、方 须 将 房 屋 退 还 甲 方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则 须 提 前 1个 月 书 面 向 甲 方 提 出 , 甲 方 在 合 同 期 满 前 1个 月 内 向 乙 方 正 式 书 面 答 复 , 如同 意 继 续 租 赁 , 则 续 签 租 赁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须 向 对 方 交 纳 一 个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第 十 五 条 不 可 抗 力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 双
10、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未 尽 事 宜3 / 3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不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第 十 七 条 合 同 效 力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其 他 约 定甲 方 已 提 供 物 品 如 下 :第 十 九 条 争 议 的 解 决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 乙 双 方 可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条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效 力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