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3 页假期管理制度第一条 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二十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第二条 公众假期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元旦:一月一日;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四月五号 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端午: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农历八月十五;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家修改上述公众假期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部分公民的节日或纪念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假日与休息日重叠,不安排补假。第三条 年假正式员工按下列标准享受带薪年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2、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单次年假申请最少为一天,员工休年假的,应提前七天向公司申请,由公司和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安排。原则上年假应于工作淡季申请,以不影响工作为宜。员工年假应在到期前休完,超过有效期限未休部分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假周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四)累
3、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已享受当前周期年假的,应在下一个年假周期内的年假抵扣。员工未休年假,不予折现。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以年休假代替提前通知期。第四条 病假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第 2 页 共 3 页病假需提供地市级医院认可的医师或医院病情及诊断证明,否则一概以事假处理;正式员工在每一公历年内可享有天带薪病假,员工入职当年的带薪病假天数折算方法如下:员工当年入职时间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带薪病假天数(
4、天) 5 4.5 4 3.5 3 2.5 2 1.5 1 0病假期间薪资发放采用“先扣后补”原则。首先以普通事假处理,年底结算时按享有的带薪病假天数情况补偿扣掉的部分。注:病假期间薪资,即当地最低工资的 80%。员工中途离职不享有当年带薪病假停工医疗相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医疗费用的报销:正式员工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按各地社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于可疑医疗记录,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检查,员工无故拒绝检查又借故病假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五条 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
5、可享受 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 15 天晚婚假(包含 3 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 3 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第三十条 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六条 产假正式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生产,可根据实际情况享有带薪产假,具体参看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请产假时,需出示有关证明。(1) 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2) 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3) 女员工分娩时,非晚育顺产 90 天,非晚育难产 120 天;晚育顺产 120 天,晚育难产 135 天,
6、连续计算(含公休节假日) ;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4) 女员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 7 天的产假;女员工怀孕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15 天产假;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5) 公司转正员工享有此假;(6) 婚假与产假不能连休;第七条 陪产假第 3 页 共 3 页转正男员工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陪产假,非晚育的可享受 3 天带薪假期,晚育的可享受 10 天带薪假期。 (不含公休节假日)第八条 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 1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
7、、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丧假作出具体规定。经公司商议决定,企业职工的亲属死亡,统一给予职工 1 天(不含公休节假日)的丧假。休丧假期间,发放基本薪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本人自理。员工应填写请假申请表报部门主管经理、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原则 1.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视同旷职;2.以上内容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