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居住与公共建筑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经2011年8月31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定)一、总则二、用地与规划编制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五、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六、配套停车位管理七、道路、绿化及市政工程八、公共服务设施九、附则附件:名词解释一、总则1.1 为实现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参考同类城市及发达地区的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台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本准则属地方性技术标准。1.2 在台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与公共建筑(含居住、商住、商业、商办和办公等)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以往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1.3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镇,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