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元及利息(自 2015 年 8 月 1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 91498.60 元及利息(自 2015 年 8 月1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该判决书现
2、已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此致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茂源路 655 号法定代表人:杜宜俊,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三和电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常建伟,董事长请求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2015)湛民二初字第 4 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申请人全额支付货款 317800 元,并从违
3、约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未付本金两倍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2015 年 6 月 8 日作出(2015)湛民二初字第 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1、被申请人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 15 万,2016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 15 万并开具发票。 30 万履行完毕双方无纠纷。2、如被申请人未按期付款,则全额支付货款 317800元,并从违约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未付本金两倍的利息等。该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期付款,应当按照调解书第二
4、项约定履行,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此致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茂源路 655 号法定代表人:杜宜俊,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学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曹国超,总经理请求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 5 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申请
5、人支付欠款 874115 元,并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逾期利息。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 年 6 月 19 日作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 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共欠款 1474115 元。自 2015 年 7 月开始分期还款,每月偿还 30 万元直至付清。如不按时偿还或任一期还款不按时偿还,视为所有欠款均到期,申请人有权就所有欠款对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逾期利息等。该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一共偿还欠款 60 万元,剩余
6、874115 元拒不履行。申请人有权向其主张剩余欠款及利息。被申请人没有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刻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此致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茂源路 655 号法定代表人:杜宜俊,董事长被申请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高继荣,董事长请求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2015)大
7、邑民初字第 1708 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099.00 元、违约金 2500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 3495.00 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作出(2015)大邑民初字第 1708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共计 352,099.00 元,于 2016年 6 月 30 日前分九期全部付清;如被申请人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出现任意一起违约,则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有尚未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 25,000.00 元;该案案
8、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95.00 元,由被申请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申请人已垫付,被告美岭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时一并支付申请人)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共计支付货款 350000.00 元,但均未按调解书确认时间及数额支付,且剩余 2099.00 元拒不偿还。被申请人没有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照调解书约定向其主张剩余欠款、案件受理费及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此致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