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系统异常及事故处理1.1 脱硫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1.1.1 发生事故时,主值在值长的直接指挥下,领导脱硫全体人员迅速果断地按照现行规程处理事故。1.1.2 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应综合参数的变化及设备异常现象,正确判断和处理事故,限制事故发生的范围,防止事故扩大。当脱硫系统确已不具备运行条件或继续运行对人身、设备有直接危害时,应申请值长同意,停运脱硫系统。1.1.3运行人员应视恢复所需时间的长短使FGD进入短时停机或长期停机状态;在处理过程中应首先考虑出现浆液在管道内沉淀堵塞、在吸收塔、箱、罐、池及泵体内沉积的可能性,尽快排放这些管道和容器中的浆液,并用工艺水冲洗干净,防止系统堵塞。1.1.4 当脱硫系统电源故障时,应尽快恢复电源,启动各搅拌器和除雾器冲洗水泵、工艺水泵、增压风机轴承冷却风机运行。若8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电,泵、管道、容器内的浆液必须排出,并用工艺水冲洗干净。1.1.5 当发生本标准没有列举的事故时,运行人员应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判断,主动采取对策,迅速处理。1.1.6 事故处理结束后,运行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及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