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公路部分)1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1.1一般要求1.1.1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1.1.2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1.1.3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1.1.4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1.1.5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1.1.6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1.2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1.2.1 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1.2.2 设置警戒区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415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