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道路交通标线17一般规定17. 1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17. 2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按本标准规定设置反光交通标线。其他道路可根据需要按本标准设置标线。17. 3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类:a)纵向标线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b)横向标线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线;c)其他标线字符标记或其他形式标线。17. 4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以下三类:a)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b)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c)警告标线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应变措施的标线。17. 5道路交通标线按型态可分为以下四类:a)线条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b)字符标记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c)突起路标安装于路面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