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可修改编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重要提示请卖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保理银行予以说明。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1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2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3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