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1号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发200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第276.7条基本要求(a) 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b) 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