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准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和调整厂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函建标函200212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你局关于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和调为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强制性条款的送审报告(广办发计字200242号)收悉。经我部研究,现批准中波、短波广播发台场地选择标准第1.042.1.1、2.1.5、2.4.1、242、2.432.5.1、262、3.0.3、423、4.2.4、425、426、6.0.1条,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第1.0.4、2.1.1、2.1.3、241、242、243、2.5.1、2.6.2、302、4.2.3、4.2.4、4.2.5、4.2.6、4.2.7、6.0.1条为强制性条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性条文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广发计字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