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