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二零一八年八月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
2、责。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制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七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 2 章 人员招聘第八条 公司根据各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
3、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告,办理入职手续。第 3 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第九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 3个月)。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需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接触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
4、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第 4 章 劳动报酬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着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第 5 章
5、 社会保险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
6、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 6 章 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执行,经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须按照公
7、司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在申请尚未被审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或者紧急情况未申请的,须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均享有公司的节假日礼品等福利。第 7 章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十九
8、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须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公司和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1)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2)旷工(连续旷工从超过 3 个工作日,或 1 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的;(3)不按时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作内容或从事任何兼职活动的;(4)不爱护公
9、司和用工单位的财产或者不保守公司和公用单位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的;(5)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岗位的安排、管理和调整的;(6)派遣员工提交虚假入职资料、婚姻生育状况或者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情况的;(7)派遣员工向第三方打听、透露或者讨论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劳动合同内容及相关附件的;(8)组织、教唆、胁迫他人聚众滋事。影响公司或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声誉名誉的;(9)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人员健康、财产和名誉损害的;(10)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及性骚扰等行为之一的;(11)违法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受到 2 次(含 2 次)以上书面警告的;(12)其他严重
10、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第 8 章 培训考核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等。用工单位须对派遣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三条 所有派遣员工须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我司负责安排其参与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于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应将与
11、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内容告知相关派遣员工。第 9 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一切保密事项。如因其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内容由用工单位与我司及派遣员工三方确定。第 10 章 离职制度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派遣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公司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
12、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和用工单位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
13、同无效的;(8)公司或用工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第 11 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四十一条 派遣员工如因或者用工单位临时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应,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的方式回应。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劳动争议经公司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另外规定外。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第 12 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即 2018 年 08 月 13 日)。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XX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