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节概述一、医疗废物的概念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二、医疗废物的分类(一)感染性废物特征: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等;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二)病理性废物特征: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三)损伤性废物特征: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