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2013年11月修订)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编办(1990)第034号、(90)卫人字第48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一、医院人员配置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医生占25%,护士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技术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2、医生:护士=1:2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三、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一)医师1、病房医师(1)普通病床:医师=1:0.2(2)特殊床位(ICU):医师=1:0.8(管理年1:0.8-1)(3)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