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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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

2、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

3、有 2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 3 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区级以上(含区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区级以上(含区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区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区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区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

4、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 15 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 8 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4.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大队辅导员进行

5、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少工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先补后调,并履行免、聘手续,发布区级团委、少工委的聘任决定后方可任用。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5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作为组织发展对象培养,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6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一般不再承担主科教学任务,不再兼任学校的其他管理工作,每周兼课不超过 6 课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每周不低于 10 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

6、学工作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由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大队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大队必须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两名校外辅导员,社区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三名志愿辅导员。学校和社区少先队中队要至少聘请一名校外(志愿)辅导员。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

7、聘请。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学校少先队大队和社区少工委要对校外(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责第十二条:区级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指导同级少先队理事会和少先队队长学校工作。 第十三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学校和上级少工委的直接领导下,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

8、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小干部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小干部;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定期向上级少工委和校党支部汇报少先队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和征求上级部门、学校教师、家长、队员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少先

9、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积极参与学校少先队活动。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训第十六条:区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第十七条:南开区少先队辅导员学校按照学校的培训计划,面向全区大队辅导员和骨干中队辅导员进行有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培训。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送课到基层和奖励培训等。第十八条: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要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

10、间的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培训、重点工作项目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九条: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二十条: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市、区、学校、社区四个层次。市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社区少工委主任(包括副主任)为主。区级少工委培训要以大队辅导员为主,扩大到骨干中队辅导员、社区大队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可扩大到校外辅导员。社区少工委的培训以社区大队辅导员和社区中队辅导员为主,可扩大到社区志愿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

11、:区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落实各级团费的 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二条: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5 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区少工委要确立辅导员例会制度。大队辅导员每月要有 12次固定的例会时间,以会代训,加强横向学习和交流。中队辅导员每月至少要有 1 次固定的业务学习和研究工作的时间。第六章 辅导员的业绩考核第二十四条:市

12、、区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大队辅导员由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总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对考核不合格,工作不积极或工作中有

13、较大失误的辅导员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降职使用和提前解聘。 第二十八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 辅导员的奖励第二十九条: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校外(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给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辅导员新秀”等称号。 第三十条:“市级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市级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每五年表彰一次,“市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市级少先队辅导员新秀”每两年表彰一次。“区级十

14、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年表彰一次;“区级少先队杰出贡献奖”、“区级少先队杰出(优秀)指导奖”每两年表彰一次。第三十一条: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第三十二条: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职称晋升及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各级团代会选举的代表和团委委员,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第三十四条:学校要为优秀辅导员参加夏、冬令营和进修学习等创造条件。辅导员在假期组织活动或参加上级团队组织的活动,学校要给予物质支持。第三十五条: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有关少先队辅导员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本学校和所属区少工委少先队整体工作考核。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相关规定出现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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