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 有 限 公 司 文 件安字2017 第 22 号 签发:“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奖惩制度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效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奖惩管理3 考核依据3.1“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按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3.2“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按照隐患排査计划定期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检査。3.3“双重预防体
2、系”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级进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4 实施细则4.1 一般规定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综合部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4.1.2 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4.1.4 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
3、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推入生产成本。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4.1.6 综合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4.2 奖励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或物质奖励。4.2.1 认真执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 1000 元和 800 元。4.2.2 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 50-300
4、元奖励。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 500 元。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 50 元到 500 元。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 50-300 元。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 200
5、元到 5000 元。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 100 元到 500 元。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 50 元。4.3 处罚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査、解除劳动合同等。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伤事故,处以 500 元到 20000 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査、解除劳动合同。4.3.1.2 发生轻
6、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 50 元到 500 元的罚款。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4.3.2 违章违纪处罚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50 元的罚款。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 元的罚款。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 50 元到 300 元的罚款
7、。4.3.2.3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 100 元的罚款。4.3.2.4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处以 50 元到 300 元的罚款。4.3.2.5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4.3.3.2 经检査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 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 500 元的罚款。4.3.4 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亡、重伤、轻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的。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201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