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全区专职人民调解员。二、考核机构村(居)、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所在的村(居)、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业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形式考核通过评价、回访、走访、座谈会、查看调解台账及案卷等形式进行。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分为思想政治情况、考勤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调解纠纷情况、案卷制作情况、重大事项汇报情况、其他工作的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作为评先评优等情况的重要依据。五、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满分100分。1.优秀: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人民调解员;2.合格:考核得分6089分为合格人民调解员;3.不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人民调解员。六、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