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制度一、保险的本质 二、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三、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四、保险的基本分类 五、中国保险业发展概况一、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与其他相似制度(或行为)的 比较有关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一)损失说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