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责任人:临床药学室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临床药师及药剂科各部门负责人。内容:为了加强医院临床用药的安全监管,规范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研究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同时也为评价淘汰药品提供服务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1 号)的相关规定,医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概念:1、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下出 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
2、有害反应。ADR 主要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变态反应、 继发反应、特异性 遗传素质反应、药物依赖性、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等。2、药品不良事件(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对有着重要意义的 ADE也要进行监测。3、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2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时事件、4、要害事件:泛指由药品使用导致的患者生命或身体健康损害的事件,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一切非预期药物作用
3、导致的意外事件。相对于药品不良反应,药害事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被扩大。药害事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由于药品质量缺陷(假药、劣药)导致损害的事件;二是由于合格药品使用过错(超剂量中毒、用错药和不合理用药等)导致损害的事件;三是合格药品在按说明书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良反应损害,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5、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6、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7、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
4、规格的药品。机构设置和职责机构: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管理机构由医院药害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的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反 馈及其相关工作。从事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3测报告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能力。1、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由主管行政领导、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相关的专家组成。职责如下:1.1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
5、法,在所在地药监局和国家 ADR 监测中心的 领导下,制定医院药 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1.2 全面指导医院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从法规及业务上协助并督促监测工作的落实。1.3 对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提供咨询和指导,如对新的、严重、突发、群 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调查、分析、评价和确认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对特殊或疑难病例给予评判;对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1.4 审核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情况:了解、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1.5 负责协调全院药品不良反应
6、与药害事件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转和维护。1.6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宣传、培训、咨询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方法的研究工作。1.7 起草或提请修订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应急预案。1.8 提请审议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委员会的改组,提请审议4相关的奖励和处罚事项。1.9 承担国家及所在地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委托的工作、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2、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的核心机构,设在药剂科。职责如下:2.1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承办全院药品不良反
7、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技术工作,在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及药剂科的领导下工作。2.2 拟定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各项工作的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向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汇报。2.3 拟定具体执行和落实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计划的实施方案,安排日常工作。2.4 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资料的收集、评价、上报和信息反馈;组织对疑难、复杂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参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了解和掌握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总体情况,及时进行调研。2.5 组织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并负责建立、
8、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档案。2.6 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重复发生。52.7 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3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医院临床科室的各级医、药、护、技人员。各 临床科室(包括各病房、急 诊科、门诊部)均设立两名兼职监测员(科秘书及护士长),药剂科下属部门各设立一名兼职监测员(组长),与临床药师共同组成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职责如下:3.1 各网点监测员会同各科室或部门主管,按照本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
9、件报告及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并实施。3.2 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收集、整理、初步分析评价及上报工作。3.3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3.4 及时向原报告人反馈有关信息,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危害性,向医师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3.5 负责指导和培养本部门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意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水平。3.6 参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学习和培训,参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宣传与教育工作。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程序及要求1 报表:按照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10、的要求,如发6现 ADR/ADE,应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报告表/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再由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2 报告程序及要求:2.1 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 ADR/ADE 逐级、定期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2.2 医师、药师、 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相互配合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监测,重点监测非预期(新发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有原始记录,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药害事件,积极进行临床救治,做好医疗记录,保存好相关药品、物品的留样,并 对事件进行积极地调查、分析。2.3 各级医护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 A
11、DR/ADE 需详细记录,及时汇报给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员。各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员调查、分析和初步平均 ADE/ADR 后,协助发现 ADE/ADR 的有关人 员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如发生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则需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上报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2.4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对收集的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评价、 处理,每月通 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2.5 对新的、严重、突 发、群 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
12、害事件,积极救治患者的同时应立即上报本院药品不良反应7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迅速提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核实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2.6 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中心对各医院上报的ADE/ADR 报表的填写 质量、 报告内容及归因分析进行评价,并向报告单位反馈评价内容,同时定期将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中心的整体情况反馈到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2.7
13、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时向部门监测员或原报告人反馈有关信息,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危害性,向医师盒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2.8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还将密切跟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通报的有关信息,对已通报需重点监测的药品,通知有关部门及监测员,密切跟踪监测,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如暂停或停止药品购入等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重复发生。3 报告范围和报告时限: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各科室部门需报告发现的所有药品的不良反应及可疑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按以下原则对院内收集的报告进行筛选、归类后,按要求上报。3.1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8其他国产药品,报告心得和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3.2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 5 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满 5 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事件。3.3 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获准获知之日起 15 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30 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20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