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07月05日 鲁价费发2001215号省卫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有关监测、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通知的贯彻,对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票款分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