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 行)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