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省级环保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包括:(一)场馆类: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二)保护区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三)科研院所类: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学校、重点实验室和环保工程技术中心等单位;(四)企业类: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或单位,环保标准领跑者和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五)其他类:生态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第三条 科普基地应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引导公众主动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正确看待环保热点问题,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