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房中药饮片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
2、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3、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采购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
4、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章验收第十八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5、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保管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
6、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调剂与临方炮制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
7、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八条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 、 “十九畏” 、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 双签字”) 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 100%。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
8、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 36 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
9、记录” ,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七章煎煮第三十五条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
10、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 年 8 月 1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中药房中药饮
11、片管理制度【二】一、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1、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2、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二、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1、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4、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12、,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5、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6、对特殊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中药饮片的调配、销售管理制度 1、严把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2、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3、中药处方调剂员、审核员应严格按处方内容配药
13、、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 4、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6、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7、应对先煎、后下、包煎、分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8、配方营业员不得自带配方,对鉴别不清、有疑问的处方不配,并向顾客讲清楚情况; 9、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
14、管理药品制度执行。 10、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按规定价格计价,严禁串规、串级,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发票项目填写全面,字迹清晰。 中药房中药饮片管理制度【三】1、根据本院医疗需要,编制药品购置计划,经科主任审查,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2、采购时应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对质量有疑、虫蛀、霉烂、变质、失效、假药等,严禁采购、入库。 3、购入、调进或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或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会同保管人员,共同对药品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合格无误,方可入库存。验收人员须在单据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采购人员凭验收签字后的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注意药库室内温度、湿度、通风及
15、光线等,防止虫蛀、鼠咬、发霉、泛油、变色、风化等。药材仓库应定期熏仓。药品应按其性质分类定位存放,标签醒目。库房应保持整洁。每季进行一次清库查点,合理报损,做到帐物相符。 5、毒性药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贵重药品应专人专柜加锁保管,严格执行领发手续,及时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6、领药时应提前编造领药单,保管员根据库存量填写出库单,并由领药人点数签字,一式三联作出库、记帐、领药凭证。药库不得配发处方。抢救病人急需配发时,应及时补办手续,不得凭处方记帐。7、凡需加工炮制的药材,由加工炮制人员领出,按要求加工炮制后,重新入库。入库前保管员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损耗应在规定限度内。 8、药品统计报表应做到正确及时,药品实行数量统计、金额管理。认真执行药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