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 则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室内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