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一、基本要求(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各统考职业的特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二)综合评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须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论文和有关材料。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答辩前统一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并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的,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制定综合评审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通知报考考生,并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二、论文撰写(一)论文选题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二)论文撰写要求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4.论文一律采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