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一、公司“撩开公司面纱制度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法人的概念2、甲和乙